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新加坡:境外數位服務供應商銷售稅登記制度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供應商自境外提供數位服務予新加坡消費者須經由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繳納銷售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新加坡稅局(The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已於2019年2月4日發佈「經由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對進口服務徵稅」之課稅指南。

根據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當全球年營業額超過新加坡幣100萬元之境外供應商銷售數位服務予新加坡境內無銷售稅稅籍登記之客戶時,須經由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進行銷售稅稅籍登記。境外供應商若符合稅籍登記條件,則必須填寫境外供應商銷售稅稅籍登記申請表(GST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 for Overseas Vendors)及提供所需資訊送交新加坡稅局。

在新加坡已設有分公司之境外供應商若提供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範圍內之數位服務,且該分公司已完成銷售稅稅籍登記時,則該境外供應商毋須依據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個別註冊銷售稅稅籍。此外,新加坡稅局進一步釐清如果境外總公司和已完成銷售稅稅籍登記之新加坡分公司構成單一法人個體,從銷售稅之角度而言,該法人個體將被視為新加坡銷售稅應稅個體。因而,當境外總公司供應數位服務予新加坡消費者時,在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下,境外總公司毋須額外進行銷售稅稅籍登記。

評論

境外供應商樂見新加坡稅局對銷售稅稅籍登記所做出之釐清。同時,此項釐清亦與新加坡稅局目前針對境外總公司及其新加坡分公司之銷售稅立場一致。新加坡公司或分公司也許可以考慮評估在境外供應商登記制度之框架下,藉由境外分公司或境外總公司從事相關營運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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