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瑞典:伺服器構成常設機構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根據瑞典稅法,外國公司僅在瑞典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情況下,才會產生瑞典所得稅之納稅義務。瑞典稅務機關於2018年11月23日發布了一項解釋令,內容說明實際設置於瑞典境內之伺服器可被視為外國公司在瑞典之常設機構。稅務機關之解釋令係指該外國公司在瑞典境內擁有、或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操作位於瑞典境內之伺服器,除了伺服器外,該外國公司在瑞典境內無其他營業活動或人員。該解釋令不包括外國公司僅持有伺服器上面之軟體,且位於境內之伺服器係由其他人所操作之情況;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之評論,前述情況並不構成常設機構,先前於2013年預先稅務裁定委員會(Board of Advance Tax Rulings)發布之預先核釋亦已確認此情況不構成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於瑞典稅法之定義為公司在瑞典境內以執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之固定場所。根據稅務機關發布之解釋令,若外國公司之業務包括網站虛擬主機服務(hosting websites)或其他公司之應用程式(例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為伺服器之運作而得以提供客戶服務是公司營業活動不可或缺之成分,故位於瑞典境內之伺服器將被視為常設機構。根據稅務機關之見解(且該項見解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評論一致),此類服務非為準備性或輔助性之服務。即使營業活動僅包括位於瑞典境內之伺服器上進行儲存或處理信息之活動,而並未用於直接與客戶聯繫,該伺服器也可能構成常設機構。然而,如果外國公司之營業活動包含將境內設置之全部伺服器出租給其他企業供其業務使用,則該伺服器不應被視為外國公司在瑞典之常設機構。
瑞典稅務機關也確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評論之觀點,並認為如果外國公司之營業活動係為經由電子商務銷售產品,則將構成瑞典之常設機構。在此情況下,如果公司之伺服器位於瑞典境內,且該網站基本上是作為實體店面之運營使用,透過伺服器,客戶可以看到產品、下訂單、付款以及完成數位產品之交付。如果伺服器和網站用於電子商務之產品展示和訂單形成,即使產品實際上是從其他地點交付,並且採貨到付款方式完成價金支付,也會構成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網站僅能展示可販售之產品,且客戶須在其他地方下訂單,則稅務機關不認為此項活動會構成常設機構。
如果實體伺服器被認為是常設機構,則瑞典稅務機關不接受僅將伺服器之成本分攤給常設機構之作法,也不認為應將透過伺服器進行業務活動之全部利潤歸屬給常設機構。那些被視為針對該伺服器擁有經濟所有權之實體,其利潤應就常規交易原則反映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