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印度:上訴法院裁定外國居住者證明非為適用境外薪資免稅之必要文件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印度班加羅爾所得稅上訴法院(The Bangalore Bench of the Income Tax Appellate Tribunal)於2018年10月31日公布一項判決,內容說明非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即便未提示外國稅務居住者證明佐證其勞務在境外提供之事實,其於印度境內取得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仍毋須於印度課稅。這項裁定重申過去案例之判決。

案件背景

在送達印度所得稅上訴法院前,本案背景係因納稅義務人於2013-2014會計年度應印度僱主要求,外派至美國工作,但薪資仍維持於境內給付。該納稅義務人於上述期間非為印度稅務居住者,因而主張其於美國工作期間之薪資所得免納印度所得稅。

印度稅局不同意納稅義務人之主張,認為薪資所得免稅僅適用於印度與美國租稅協定第16條之規定,而要適用此項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須提示美國稅務機關出具之稅務居住者證明。然而,本案納稅義務人並未提示此項文件,因此,無法適用上述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印度稅局之決定,進而向所得稅法院(Commissioner of Income-tax Appeals)提出上訴。

所得稅法院依據高等法院及所得稅上訴法院先前之判決,同意納稅義務人之免稅主張,並發佈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決。然而,此案稍後被移至第二家所得稅法院審查時。該法院卻同意稅局之立場,進而否決納稅義務人之主張。而原先之法院嗣後發布更正判決,說明其先前之判決無效。納稅義務人便轉而向印度所得稅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所得稅上訴法院之判決

所得稅上訴法院考量下述因素做出判決:

  • 納稅義務人於境外提供勞務之所得是否適用免稅;
  • 納稅義務人未出具他國稅務居住者證明是否構成其無法適用薪資免稅之理由;及
  • 第一家所得稅法院做出其第一次判決無效之決定是否正確,且第二家法院之判決是否有效。

所得稅上訴法院表示薪資為課稅所得係採權責基礎認列,而提供勞務之地點於境外,薪資所得也應為境外產生。先前之解釋令已說明非居住者於境外提供勞務而於境內取得之薪資所得毋須課徵所得稅。雖然就法規層面嚴格解讀,稅務居住者證明是適用租稅協定優惠之必要文件,但此案納稅義務人已提供海外居留時數文件輔以美國所得稅申報書作為境外勞務提供之證明,「缺乏稅務居住者證明」不應作為否准適用免稅之理由。

所得稅上訴法院認為第一家法院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決係屬合理,且此項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判決不因該案移交第二家法院而無效。本案法院本身在移送案件審查程序上有瑕疵且相關法院於判決未能有效溝通,但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不該因政府單位之錯誤而受損。稅務機關僅有更正錯誤之權,但無撤銷判決或將判決視同無效之權。因此,第二家法院之判決於法無效,而維持第一家法院薪資免稅之有效判決。

結論

印度所得稅上訴法院重申過去「非居住者在印度境內取得境外勞務所得免稅」之判決。稅務居住者證明並非申請適用免稅之必要文件,該項文件可以用其他替代文件以佐證境外提供勞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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