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澳大利亞:澳洲稅務局關注跨境無形資產交易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於2020年1月22日發布一項給納稅義務人之公告(Taxpayer Alert TA 2020/1),內容說明澳洲稅務局關注有關無形資產之活動或給付安排等不當規劃(mischaracterization)。「給納稅義務人之公告」係由澳洲稅務局公布稅局針對某些高風險稅務安排之考量及稅局對此類安排之因應。前述公告之發布顯示稅局提升對無形資產相關議題之關注程度,及從澳洲所得稅角度審視此類議題可能產生之不當結果。

前述公告指出澳洲公司某些交易安排並未能針對其執行之功能、所使用之無形資產及承擔無形資產相關之風險,給予相應之報酬,特別是將澳洲公司所擁有之無形資產移轉給其他跨國關係企業時未能符合常規交易或在意圖規避澳洲稅負之情況下。澳洲稅務局在公告內容已提供相關釋例說明,同時亦補充說明其所關注之交易安排並不僅限於該釋例中所提及者。稅局已辨識以下兩類交易安排:

  1. 交易安排涉及分拆無形資產及不當解讀澳洲公司所執行無形資產之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開發利用(Exploitation)等活動(以下簡稱「DEMPE活動」);及
  2. 澳洲公司不認列無形資產相關DEMPE活動。

第一類交易安排如下所述:

  • 舊交易安排:一家澳洲公司擁有無形資產,且執行無形資產相關DEMPE活動,並因相關開發利用活動而獲得收入;
  • 新交易安排:該澳洲公司減少對既有無形資產之DEMPE活動,轉而與國外關係企業簽約,並受其委託進行與該國外關係企業新無形資產之DEMPE有關之研發活動。新無形資產本質上與既有之無形資產存在關聯性,而該澳洲公司則以成本加成基礎方式計算收取服務報酬。在此交易安排下,現有歸屬於澳洲公司之無形資產價值因而下降,而歸屬於非澳洲公司(國外關係企業)之無形資產價值則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此項安排與澳洲稅務局於2018年5月份發布之實務遵循指南(Practical Compliance Guideline)中所提及之無形資產移轉具有相似之處。

第二類交易安排則涉及不認列或低度認列澳洲公司所執行之DEMPE活動,意即澳洲公司並未因其提供與無形資產相關之開發利用活動予國外關係企業而獲得相對應之所得。

在此類交易安排中,稅局所公布之釋例皆為較複雜之交易,其中涉及成本分攤協議和不同於傳統態樣之無形資產(例如:線上資料庫之know-how)。因此,以消費者行為相關數據做為企業營運基石之跨國企業,就適用於此類釋例。

而在此類安排中,一般會導致從事重要實質性活動或DEMPE活動之澳洲公司未能獲得適當或符合常規交易之服務報酬。如果考量其他實際可行之替代方案及試想一個獨立個體在相同情況下會如何因應,人們會發現進行此類安排並不具備商業理由,因為該交易安排並不會對澳洲公司帶來最佳利益。

此類安排可能導致以下後果:

  • 不遵循1997年所得稅核定法規(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815條款之移轉訂價規定;
  • 即使該無形資產已完成移轉,此類安排將導致不遵循澳洲資本利得稅和資本減免法等相關規定(Australian capital gains tax and capital allowances laws);及
  • 若澳洲稅務局認定該安排之目的係為獲得租稅優惠,則該項交易將適用移轉利潤之規定或一般反避稅規定(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下一步

對於已參與或正在考慮使用離岸無形資產在澳洲開展業務之納稅義務人,應考慮這些交易是否屬於上述公告所提及之類型。

針對交易特性及利潤分配較複雜而可能引起複雜稅務議題之成本分攤協議,納稅義務人應向專家徵詢意見,特別是涉及跨國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安排時,更須考量上述公告所述內容。

澳洲稅務局表示目前仍持續檢視此類交易安排,並研擬此類交易安排之技術性立場(technical position)。據了解,澳洲稅務局正在訂定實務遵循指南以規範無形資產交易安排之遵循方法。同時,被稅局認定具較高風險之納稅義務人將受到更多審查。而稅局亦鼓勵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在做相關交易安排前可與稅局先行討論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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