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泰國:針對境外提供之電子勞務將課徵營業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資深會計師、洪于婷資深會計師

泰國稅務局(Thai Revenue Department)於2021年2月10日於政府公報公布泰國稅法第53號修正案(the Act to Amend the Revenue Code No. 53)。該法案說明未在泰國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勞務提供方自境外提供電子勞務(electronic services)予泰國境內勞務收受方使用時須課徵營業稅。自2021年9月1日起與此類電子勞務相關之收入或費用將適用營業稅課徵相關法規。有關前述營業稅課徵法規規定摘要如下。

修訂定義

「貨物」係指可被估價及擁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其中包括所有進口貨物,而不論該貨物係為銷售、使用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然此項定義並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或任何網路平台交付之無形資產。

「電子勞務(Electronic Services) 」係包括透過網際網路或任何網絡平台交付無形資產之勞務,該勞務之提供有重大比例係採自動化方式進行,且不可能在缺乏資訊科技之情況下提供。

「電子平台(Electronic Platform)」係指勞務提供方藉以提供電子勞務予勞務收受方之市場、管道或平台。

電子勞務提供方及平台業者須遵循之營業稅規定

  1. 當勞務提供方自境外提供電子勞務予勞務收受方在泰國境內使用,且該勞務提供方未在泰國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時,則該勞務提供方將負責向泰國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為提供該勞務所給付之進項營業稅將不得扣抵銷項營業稅。
  2. 當勞務提供方自泰國境外藉由電子平台提供電子勞務,該電子平台業者將負責代表所有藉由該平台提供電子勞務之提供方,以總和基礎繳納營業稅,但毋須就各勞務提供方提供之勞務列示個別明細。在此情形下,平台業者將承擔與勞務提供方相似之義務及責任。

電子勞務費用給付人須遵循之營業稅規定

費用支付方(一般而言,即勞務收受方)針對電子勞務提供方自境外提供並供其在泰國境內使用之電子勞務,在反向稽徵機制(reverse-charge mechanism)下,將須就下列情況向泰國稅務局繳納營業稅:

  • 當電子勞務服務費之支付方在泰國已辦理營業稅設籍登記;或
  • 不論支付方是否在泰國已辦理營業稅設籍登記,勞務提供方提供之勞務係屬電子勞務以外之任何類型勞務之情況。

豁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必要條件

自泰國境外提供勞務且該勞務於泰國境內使用之企業,若符合以下條件者,則不須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 該企業僅提供電子勞務予在泰國已辦理營業稅設籍登記之勞務使用方;或
  • 無論勞務使用方是否已辦理泰國當地營業稅稅籍登記,該企業提供之勞務類型非屬法規所定義之電子勞務。

禁止開立稅務發票

若企業自泰國境外提供電子勞務予境內勞務使用方使用,而該企業並未於泰國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則該企業禁止開立稅務發票(tax invoices)予勞務收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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