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德國:財政部展延特定權利金域外稅負案件之申報期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德國財政部於2021年7月14日公布延長非居住者取得權利金收入而衍生德國域外稅負(extraterritorial taxation)之特定案件申報期限,申報截止日由原本2021年12月31日延至2022年6月30日。雖然申報期限得以展延,鑒於相關法令申請十分複雜,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仍應及早進行必要作業。

根據德國對有限責任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非德國稅務居民因授權予德國常設機構或其他機構使用無形資產、或授權之無形資產已登記於德國公共註冊處或其他註冊處而取得相關權利金收入,進而需被課徵德國有限應納稅(limited tax liability),此類情形通常被稱為產生離岸無形資產收入 (offshore receipts in respect of intangible property)之情況。故移轉此類權利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須於德國繳納域外移轉稅(Extraterritorial Transfer Tax),即便「域外移轉稅」及「離岸無形資產收入」等詞彙尚未於相關法規規定中引述使用。

當被授權方給付離岸無形資產之權利金予授權方時,除非授權方提供德國國內扣繳稅法規定之有效扣繳稅免稅證明,使被授權方可享有優惠扣繳稅率或扣繳稅率為零,否則即使在租稅協定規定下可享有較低之扣繳稅負,被授權方仍須在給付離岸無形資產之權利金時進行扣繳,並於每季匯出相關稅款予德國政府。

德國財政部先前於2021年2月11日公布若特定非居住者適用其居住國與德國間簽訂之租稅協定,則可簡化部分權利金扣繳申報及稅款繳納等程序;該項簡化程序可適用於2013年及以後年度之申報。該簡化程序係提供予那些受租稅協定保護之納稅義務人(亦即其確認可適用租稅協定且無不確定性時),且在其他情況不變下,授權方須於2021年12月31日前針對2021年9月30日前需申報之相關權利金款項向德國聯邦稅局申請扣繳稅免稅證明;但在特定情形下,扣繳稅免稅證明得由被授權方提出申請。

德國財政部於2021年7月14日公告允許原應申報與權利金款項相關之必要文件可以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然而,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則應注意前述簡化程序並不適用於當租稅協定之適用存在稅負不確定性之情況時,例如:稅負不確定性來自於防止濫用租稅協定規定(anti-treaty shopping rules)之規定或適用租稅協定之一方為具有混合實體特質(Hybrid Elements)或雙重居民身分之公司,在執行後續分析並確定相關法規適用性後,納稅義務人則需進行申報,不得延遲。同時要注意,根據2021年2月11日公布之法令,該簡化程序僅適用在註冊並與德國有關聯性(nexus)之權利,並未擴大適用於德國常設機構或其他機構使用之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就域外移轉稅(亦即因智慧財產權移轉而衍生之稅負)而言,即使在租稅協定適用情況下,非屬德國稅務居民之轉讓方仍須進行德國稅務申報,其原有之申報及揭露義務皆維持不變。而當轉讓人即使其申報稅額為零時,仍須針對租稅協定適用之期間,於2021年9月30日前提交稅務申報書。

如上所述,雖然申報期限之展延令人欣喜,但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仍應注意公布之新法令,若有域外移轉稅及離岸無形資產收入之情形,應分析情況並立即採取行動。由於此議題相關分析十分複雜,所有申報所需之資料務必妥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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