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移轉訂價新紀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解析

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移轉訂價新紀元 -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中國大陸正式推動移轉訂價稅制已逾10年,但是在全球反避稅浪潮與新理論持續發酵下,現有制度似有不足,近幾年即對現有法制進行全面性檢討,重新啟檢視《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2009年國稅發2號文;簡稱2號文)為首的各項現存反避稅法規,並積極導入OECD發布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稅制。

中國針對移轉訂價稅制進行全面性檢討,以《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徵詢意見稿》(簡稱2號文徵詢意見稿)為基礎,分別於2016年正式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42號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先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公告》(簡稱64號公告),更於2017年3月17日正式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簡稱6號公告或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施行;該等新法規對中國大陸移轉訂價現有稅制給予全面性修改與釐清,以法律形式明確規範分析技術層面之爭議點與徵納雙方之權利義務,尤其是管理辦法為中國大陸近幾年對移轉訂價全面性檢討之最終成果,將中國大陸移轉訂價稅制推至一個新紀元,此將深遠影響企業移轉訂價之發展策略方向。

特殊納稅調查與調整

管理辦法對移轉訂價分析技術中的分析方法提供相當明確指引,除維持過去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外,還特別立法允許引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成本法、市場法及收益法等資產鑑價方法,此得以更貼近市場經濟交易模式與實務;另外管理辦法也對各方法進行細部解析,規範各方法使用時機、計算公式及使用時應注意之限制。

相互協商,降低重複課稅議題

管理辦法用沿2013年第56號公告,提出相互協商程式的實施辦法,並以專章方式針對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相關的相互協商程式提出了更具體規定,明確解釋執行稅收協定條款的相互協商程序,對企業移轉訂價之重複課稅給予更清晰指引。

56號公告規定,企業提起相互協商程式係先向省國稅局申請,而管理辦法特別規定,關於特別納稅的相互協商係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申請,而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通常為省級稅務機關)當在收到相互協商協議結果通知書後,向企業送達相互協商協議以及監控執行補(退)還稅款情況。另外,管理報告明確指出企業在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尚未繳納應納稅款者,稅務機關得拒絕申請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

企業因應之道

管理辦將整合了眾多國稅總局發佈的現行法規及實踐經驗,並對過去實務徵納雙方爭議給予清晰指引,同時也將BEPS 15項指引融入法規,可謂為中國大陸移轉訂轉讓訂價里程碑的重要法規,堪稱為BEPS專案成果本土化,未來幾年對企業影響不容小覷;由於管理辦法的出台,企業能夠更加清楚地瞭解中國稅務機關在移轉訂價稅務議題關注點,可合理預見未來的中國轉移轉訂價調查工作將日益規範化;稅務機關對於反避稅之資料蒐集與監督也將會投入更多心力,企業將面臨更嚴厲之調查環境,更多稅務成本與不確定之補稅風險確定發生,勢必帶給企業更大風險與挑戰。

為因應移轉訂價發展新趨勢,企業應立即關注移轉訂價稅務議題,除依法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或主體文檔以外,更需關注關聯交易是否有隱匿交易情事,嚴正檢查集團無形資產與服務訂價的合理性,及通過定性與定量之價值鏈分析確定利潤分配,力促將營運面與租稅規劃之要素相整合,將各公司實質職能、交易流程與訂價能合理解釋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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