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澳洲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移轉利潤稅法自2017年7月生效

澳洲於2017年4月4日頒布移轉利潤稅法(Diverted Profits Tax),並自2017年7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生效。該項法令包括了大幅提高對未正確計算所得稅負及未按時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之罰則,以及相關移轉訂價法令之更新。

澳洲移轉利潤稅法主要目的係防堵跨國企業將應屬於澳洲之利潤移轉至澳洲境外而減少澳洲所得稅,澳洲將對上述遭移轉之利潤按40%稅率課稅。此舉亦可確保澳洲之所得稅負可以適當反映大型跨國企業在澳洲進行商業活動之經濟實質。該項法令同時提高了澳洲稅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打擊人為避稅安排之權力。

下列跨境安排所產生之租稅利益將被課徵40%之移轉利潤稅:

  • 自澳洲移轉利潤至所得稅率低於80%澳洲所得稅率(澳洲所得稅率為30%,即80%*30%)之境外地區(亦稱為「足夠外國稅測試」);
  • 缺乏經濟實質(亦稱為「足夠經濟實質測試」);及
  • 該跨境安排或協議之主要目的在於獲得租稅相關利益。

一旦澳洲稅局課徵移轉利潤稅,不論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結果是否有異議,都必須於21天內全額支付被稅局所核定之稅額,納稅義務人若欲降低被核定稅額,則需啟動覆核程序(Review Process),要求澳洲稅局進行覆核。若納稅義務人不服覆核結果,還可以上訴至法院,法規針對前述行政救濟程序之適用亦有些許限制。

雖然移轉利潤稅之適用範圍很廣,惟針對財務安排有所例外。移轉利潤稅對財務安排之調整僅限於調整利率,而非調整債務金額(與現行規範資本弱化及移轉訂價法令間相互影響之規定一致)。此外,若澳洲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不適用移轉利潤稅:

  • 非屬全年合併營收超過澳幣10億元之跨國集團企業成員之一;
  • 個別營收不超過澳幣2,500萬元;或
  • 屬退休基金、集合投資計畫或其他符合類似法令規定之公司。

其他措施

本法令亦包含下列措施:

  • 針對未按時申報稅務資訊(包括所得稅申報書及國別報告)及做出錯誤或誤導性陳述將加重處罰力度(如:所得稅申報書延遲一個禮拜申報可能處以澳幣10萬元以上之滯報金罰鍰);及
  • 移轉訂價法令將進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方案之新移轉訂價指導方針,並自2016年7月1日開始之課稅年度生效。

 

評論

鑒於移轉利潤稅法令適用範圍廣泛及該項法令本身具有懲罰性質,納稅義務人應 (1) 確認適當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資佐證現行商業活動安排;(2) 評估潛在風險;(3) 考量未來如何保存交易文件及執行交易;及 (4) 考量如何因應澳洲稅局將來可能提出之詢問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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