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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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 - OECD國別報告手冊發布 / 愛爾蘭移轉訂價修法建議方向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  OECD國別報告手冊發布

全球稅務當局將於2018年第一次獲得跨國集團於各國之經營狀況資訊,企業將依稅收管轄區揭露集團利益、收入與稅務安排。因此OECD發布《有效執行手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Handbook on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與《有效稅務風險評估手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Handbook on Effective Tax Risk Assessment》以促進各國國別報告之實施,及提供由國別報告內含之資訊進行稅務風險評估之指導。

《有效稅務風險評估手冊》中提出19項藉由使用國別報告中資訊可檢測出稅務風險之指標,包括但不限於某一稅收管轄區利潤情況無法反映市場趨勢或與可比情況有顯著差異、某些稅收管轄區擁有大量利潤卻缺乏實質性活動、某些稅收款轄區擁有大量利潤但應納稅額處於較低水平、集團的採購實體位於其主要生產製造地外的稅收管轄區、集團內部分實體具有雙重居民身份、集團的架構曾發生改變,包括資產所在地的遷移等。並指出幾項稅務機關較須關注之指標,如單位員工創造之收入、單位員工創造之稅前利潤、利潤率及有效稅率等,其中有效稅率係為應付所得稅除以稅前利潤,因跨國企業計算之方法各不同,此一應付所得稅不包括任何遞延稅項。

舉例而言,若集團中甲、乙公司分別為A、B國之居民且皆位於亞太地區,A、B國企業之利潤率遠高於相同地區擁有銷售或製造功能企業的其他國家,則表示存在潛在稅務風險。若國別報告表2揭露甲公司從事採購而乙公司從事銷售、行銷及配銷功能,二家公司皆申報其大部分收入來自關聯企業,由乙公司而言,應視為實際從事為替關聯企業進行行銷與配銷,而非銷售活動。另,集團未於二國執行製造或銷售功能,卻設立採購、市場行銷與分銷中心,且 A、B國適用的實質稅率顯低於相同地區其他國家。此外,除位於A、B國之企業利潤率大幅成長外,其他國家企業之利潤率均呈衰退狀態,此時集團銷售或製造活動所在之國家稅局將要求集團提供更多甲、乙公司活動資訊與關係企業向甲、乙公司支付之移轉訂價安排。

藉由國別報告之提交,無論是直接由企業端取得或來自與他國資訊交換,各國稅務當局將更能有效辨識各納稅義務者及相關稅務安排所承受之風險,並將有限的資源投入檢視或規範較高風險之活動,並降低較低風險活動之稽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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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OEC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Handbook on Effective Tax Risk Assessment】。

 

行動計畫13  愛爾蘭移轉訂價修法建議方向

愛爾蘭政府於2017年9月12日發布由獨立研究機構針對該國公司稅法修訂之研究報告,包含對移轉訂價之修法建議方向如下:

更新至與2017年版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相符

愛爾蘭現行之移轉訂價法規合於OECD 2010年版指導原則,目前仍缺乏2017年版中對於BEPS行動計畫8-10(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及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與國別報告)之相關規範。

2017年版指導原則對風險分配與無形資產相關利益配置等議題有重大變革,亦即控制風險與承擔財務風險等功能,將為辨識是否為合理分配利潤及風險之基準,而非僅基於簽訂之合約判斷。

因愛爾蘭稅法業已包含對國別報告之規範,之後愛爾蘭企業另外要因應其他二層報告(集團主檔報告與當地報告)之導入,並將較過去須提供更多全球實質營運資訊予稅局。同時愛爾蘭須更新其國內移轉訂價文據提交格式,使其符合2017年版指導原則第五章之規定。

研究報告亦指出依據國際移轉訂價趨勢,此一相關之修法若經愛爾蘭政府同意實施,其時點將不晚於2020年年底。

擴大國內移轉訂價法規適用至非貿易活動與資本交易

愛爾蘭現今移轉訂價法規僅限於適用12.5%公司稅的企業之關聯交易,意即特定交易並不被納於移轉訂價法規適用之範圍,例如:非貿易活動利息收入、租賃收入、非貿易活動權利金收入、取得或處分有形及無形資產之收入等。

研究報告除建議擴大國內移轉訂價法規之適用及於非貿易活動與資本交易外,亦指出為符合常規交易原則,需規範如上述交易之種類,包含資本交易與資本減免,使其被允許依市場價值反應於資本價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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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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