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向》比利時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比利時

修正母子公司指令納入國內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修正之母子公司指令

歐盟母子公司指令於2014年納入反混合錯配之相關規定(The anti-hybrid rule),該指令係用以防止同屬歐盟成員國之關係企業利用混合金融工具(hybrid instruments),導致一方列報扣除成本、費用或損失,而另一方卻未將相關收入計入,故要求同屬歐盟之母子公司間,若子公司透過混合金融工具支付款項予母公司且已在子公司所在之歐盟成員國做為費用扣除,則母公司所在之歐盟成員國須對該筆款項課稅。母子公司指令於2015年納入一般反避稅之相關規定(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即稅務機關若發現納稅義務人利用母子公司指令進行避稅行為時,則該指令可要求相關成員國否准其適用股利扣繳免稅優惠。

為了實行反混合錯配規定,比利時修改原先股利所得扣除額(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之適用範圍,因而擴大了股利所得收受方可能須負擔之稅負(subject-to-tax)。若股利給付方在計算其所得稅時,將該項股利做為費用扣除,則股利收受方無法適用上述股利所得扣除額。為落實一般反避稅規定,比利時修改股利所得扣除額之適用範圍而增加股利所得收受方之稅負,並修改扣繳稅款之相關規定。

出走稅遞延繳納制度

出走稅(exit tax)係指公司將其所在地(seat)或資產自比利時移轉至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將導致立即課稅之相關規定。比利時此次修法係針對2014年9月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出之正式信函所做之回應。歐盟委員會於該信函中要求比利時對於其出走稅之立法須與歐盟運作條約中的設立自由原則一致。

此次修法仍維持出走稅之一般課稅原則,即若在比利時之常設機構未持有資產,則移轉公司所在地至他國或進行組織重組之情況下,仍將被課徵一次性之即期(immediate)及最終(final)出走稅。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