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印度
議定書修訂印度與模里西斯租稅協定中之資本利得免稅條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在歷經了約莫十年之協商過程,印度和模里西斯終於在2016年5月10日簽署議定書(protocol),修正雙方於1982年簽訂之租稅協定。該議定書最重要之修正在於漸進式地消弭原先資本利得僅由轉讓方居住者國課稅之租稅漏洞,也就是關閉投資印度取道模里西斯之「模里西斯路徑(Mauritius route)」。具體而言,該議定書將允許所得來源國可以對轉讓方出售股份所產生之資本利得課稅,意即印度可就模里西斯公司出售印度公司股權所產生之資本利得課稅。
由於印度政府發覺印度資金透過模里西斯公司而以外國投資者之姿返回印度,此項雙重不課稅之稅務漏洞使印度稅收嚴重流失。印度和模里西斯政府在過去幾年持續溝通並重新協議該租稅協定,望能終止雙重不課稅之情況。最近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亦促進了印度和模里西斯間之溝通,最後完成議定書之簽訂。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政府持續致力於提供一個穩定且可預期之稅收架構,此舉展現在議定書中訂定不溯及2017年3月31日前之投資及兩年過渡期(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適用較低資本利得稅率之規定。然而,於此同時,印度政府已體認到必須採取行動打擊租稅協定濫用、防杜資金由印度繞道國外再回到印度之安排(round trip),藉以防止雙重不課稅,並鼓勵兩國進行相關資訊交換。
資本利得課稅權將由所得來源國課徵
依據前述議定書,印度有權就模里西斯公司出售其於2017年4月1日或之後取得之印度公司股權所產生之資本利得課稅。然而,對於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取得之股權,上述不溯及既往條款將提供保障,故出售前開股權所產生之資本利得仍在印度免稅。更多詳細內容與其他修正規定,請參詳本期通訊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