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審計篇》2018年趨勢解析

勤業眾信審計部 / 施景彬營運長

展望全新一年國內會計、法令及審計之發展,我國企業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升級為107年適用之IFRSs,與國際發展接軌趨勢將更為緊密,包含IFRS 9、IFRS15、及IFRS 16,其適用影響範圍廣泛,建議企業需應及早因應準備。茲將107年度重要改變說明如下:

我國企業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升級為107年適用之IFRSs

107年適用之IFRSs包括IFRS 9「金融工具」與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兩號大型準則及其他較小幅度之修正與解釋,可謂是我國企業適用IFRSs以來變動最大的一次。IFRS 9及IFRS 15之適用影響範圍涵蓋半數以上之資產負債表項目及綜合損益表最主要之項目,其主要變革如下:

  1. IFRS 9重新定義金融資產之分類原則,採用合約現金流量測試及企業經營模式測試決定金融資產分類,且未上市股票亦強制以公允價值衡量。某些投資 (例如共同基金、結構型商品) 之公允價值變動可能強制列入損益,投資市場榮枯可能明顯影響企業淨利之起伏。
  2. IFRS 9改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評估金融資產減損。企業應考量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評估金融資產發生信用損失之機率及無法回收之金額,並據以認列減損損失。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將使更多減損損失提早反映於財務報告中。
  3. IFRS 9放寬避險會計適用條件,放寬內容包括刪除避險有效性必須達80-125%之絕對門檻及開放非金融項目之風險組成部分避險等。企業若運用避險會計,可使財報忠實呈現出實際風險管理下之結果。
  4. IFRS 15改以單一模式、五步驟 (辨認客戶合約、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及於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規範所有客戶合約收入認列。不同產業可能在不同步驟受到影響。
  5. IFRS 15明確規定商品或勞務可區分之條件,可能改變企業拆分合約各組成部分之實務,例如軟體業之授權與軟體更新服務或設備業之設備銷售與安裝服務等之拆分判斷可能有改變。由於各個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須分別決定其收入認列方式,當合約中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與過去實務不同,對企業之收入認列將可能有重大影響。
  6. 無論是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IFRS 15同樣以三項條件判斷收入認列方式,過去於某一時點認列收入者,可能因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而須改隨時間逐步認列收入,例如封測業等來料加工產業,應檢視合約之約定是否符合隨時間逐步認列收入之條件。過去採完工比例認列收入者,亦可能因不符合條件而改於某一時點認列收入,例如符合特定條件之授權交易,過去採分年攤銷可能改於移轉授權控制時一次認列收入。

IFRS 9及IFRS 15亦大幅增加揭露之要求,企業自107年起需揭露更詳細之信用風險管理資訊與收入細分資訊。許多揭露內容需仰賴跨部門之互助合作,方可及時產出相關資訊。

由於首次適用IFRS 9及IFRS 15提供多種過渡選項 (包括是否重編106年資訊、107年1月1日前已完成之合約是否追溯適用等),企業應審慎評估,並需特別注意在不同選項下之財報表達與揭露差異。

我國將自108年適用IFRS 16

現行營業租賃係於租賃期間內按年認列租金費用,並僅需於財務報告之附註揭露整個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金額,IFRS 16「租賃」之適用將使絕大部分營業租賃將整個租賃期間所產生之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全數反映在資產負債表,對不少企業之財務報表、績效指標及財務比率都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例如航運業、貿易百貨業、觀光旅遊業及文創產業等。金管會經評估IFRS 16「租賃」對我國企業之影響程度,於107年12月宣布我國將於108年1月1日適用IFRS 16。為確保企業於108年順利接軌IFRS 16,金管會要求企業訂定導入IFRS 16因應計畫及預計執行進度,且按季控管,建議企業應及早因應準備。

新式查核報告

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於104年度發布後,規範會計師自107年7月1日起出具之查核報告,須適用新式查核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金管會」) 進一步要求其監理的公司 / 事業,分兩階段提早適用。除第一階段適用之公司類型包括上市櫃公司、銀行、金控、票券、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顧、證金、期經及信評等公司 / 事業,會計師業於106年對於查核其105年度財務報表出具「新式」查核報告,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八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揭露關鍵查核事項外,會計師對於第二階段之公司 / 事業,包括興櫃公司、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之106年度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時,也須適用新式查核報告等相關規範。另出具未上市 (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查核報告時,得不於查核報告中揭露「關鍵查核事項」,但該等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與會計師討論決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亦得選擇揭露之。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