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107年新挑戰-金融工具 (IFRS 9) 上路,您準備好了嗎?

勤業眾信/江美艷會計師、陳欣怡協理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民國103年發布IFRS 9「金融工具」,IFRS 9重新金融資產之分類、衡量與減損方式。有鑑於準則規定發生重大改變,證期局於105年要求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針對適用IFRS 9之影響進行試算評估,並於106年7月發函認可[1],正式宣布我國將於107年1月1日開始適用IFRS 9。這號大型準則之適用影響範圍涵蓋許多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重要項目,對於107年財務報告影響之重大不言而喻。以下就IFRS 9之重大規定及實務應用上可能造成之變化,分別說明。

IFRS 9簡介

IFRS 9的規範內容涵蓋了金融工具的一生,從企業「取得」金融工具時的認列與分類,「持有期間」的衡量、減損評估與避險操作,以及「最終」處分時的除列。與現行處理(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2013年版藍本,簡稱IAS 39)及各業別財務報表編製準則)相較,IFRS 9在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及金融資產減損兩個面向上將帶來重大變動。

在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方面,IFRS 9規定企業應同時考量兩項測試:(1)「合約現金流量測試」- 評估金融資產產生的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及 (2)「企業經營模式測試」- 評估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以決定適當之金融資產衡量方式。企業若投資僅會產生本金與利息現金流量之純債務工具,應按其投資目的(即管理之經營模式)決定採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或攤銷後成本衡量;對於其他非純債務工具投資(如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則全面採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僅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如普通股)可選擇指定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在金融資產減損評估方面,IFRS 9不再要求股票投資需評估減損,但要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如應收帳款、應收租賃款)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純債務工具投資(如政府公債或普通公司債)、依IFRS 15認列之合約資產、以及未入帳的不可撤銷放款承諾與財務保證合約,必須按「預期信用損失模式」評估減損。

在此先以一個簡單的比喻說明「預期信用損失模式」的概念。想像你手中握著一顆蘋果,站在一個高速轉動的大型風扇前,然後舉起手,用力地將蘋果往風扇的方向丟過去。不難想像,只要再過幾秒的時間,蘋果就會碰到風扇然後被切割成無數個碎片。然而,在現行IAS 39的「已發生損失模式」下,卻要求等到「減損客觀證據」出現的那一刻(例如債務人宣布財務困難重整,在此例中就是蘋果碰觸到風扇的那一瞬間)才認列減損損失,即使蘋果的未來早已被預料到。很明顯地,IAS 39「已發生損失模式」下認列減損損失的時點太遲。為了改善此項缺點,IFRS 9「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改為要求在考量預期未來債權回收的情況(包括對未來產業或總體經濟發展之預期)下,認列反映未來可能無法回收金額之減損損失。

當企業剛購入金融資產時屬於第一階段(除非購入的是已經發生信用減損的金融資產)。在第一階段,企業只需要認列可能在未來12個月內發生違約而導致在整個存續期間中無法收回之金額,對於未來12個月之後可能的違約暫無須考量。只是,後續一旦發現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例如公司債發行人的外部信用評等大幅下降或逾還款期限30天未還款),為了將增加的風險反映於財務報表中,企業需改為認列金融資產存續期間內的所有預期信用損失。以5年期普通公司債為例來說,當企業剛買入時應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僅需考量此公司債在第1年就違約的機率,假設在第2年末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企業應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需考量在到期前的剩餘3年期間內違約的機率。此外,如果金融資產的狀況進一步惡化至實際產生信用減損(例如債務人逾還款期限90天未還款),除了要持續認列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外,認列利息收入時也要特別排除預期信用損失相關的金額。

IFRS 9實務議題探討

一、IAS 39與IFRS 9的金融資產分類只是改了名字,直接沿用就可以?

常有公司會問:「IFRS 9跟IAS 39的金融資產一樣有攤銷後成本衡量、公允價值衡量變動入損益、及公允價值衡量變動入其他綜合損益三種衡量方式,根本不用重新判斷,直接用IAS 39的分類改個名字不就好了?」若公司真的這樣做,恐怕會產出一本錯誤百出的財務報告呢!

雖然IFRS 9與IAS 39下金融資產各分類最終衡量方式類似,但是最源頭的分類原則可是截然不同。IFRS 9採用的是比IAS 39更為嚴謹的分類原則,像是在債務工具的認定上,IFRS 9要求合約現金流量必須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不像IAS 39僅要求於合約協議中明定付款予持有人之金額即視為債務工具,而在權益工具的認定上IFRS 9亦嚴格要求採用IAS 32之定義。實務上常見會因IFRS 9之適用而變更分類之金融資產說明如下[2]。

  • 基金

即使是非金融產業之公司,帳上投資個一兩筆基金的情況亦十分常見。在現行IAS 39下,絕大多數的基金投資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等到基金出售時再重分類至損益。但依IFRS 9,基金投資恐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分類中絕跡!

以最常見的開放型共同基金來說,不論是股票型、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其投資報酬均取決於基金實際投資績效,無法符合IFRS 9「合約現金流量測試」。而投資人可任意賣回之特性,導致基金並非權益工具投資,因此僅能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另外像是ETF基金或私募基金,除因投資報酬不確定而無法符合IFRS 9「合約現金流量測試」外,這些基金經常訂有不符合權益工具特性之條款,例如投資人可要求發行人以實物買回、年度有盈餘強制分配予投資人或N年後強制清算,也導致這些基金通常僅能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理財商品

除了基金之外,各式理財商品也是公司經常利用的投資工具。理財商品大多含有類似衍生工具之特性,常見之架構有下列兩種:(1) 依標的資產實際投資績效決定報酬率之保本或非保本型商品,目前依IAS 39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2) 依與特定市場指數(如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或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比價結果決定報酬率之保本或非保本型商品,目前依IAS 39需判斷此類商品所嵌入之衍生工具是否與主債務合約緊密關聯。若判斷為緊密關聯多分類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若判斷為非緊密關聯則會整體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分別將非緊密關聯之嵌入式衍生工具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主債務合約則認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依IFRS 9,上述理財商品多無法符合「合約現金流量測試」。即使是與利率指數連結之保本型商品,雖然依IAS 39判斷屬於緊密關聯而整體分類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此類商品含有之槓桿特性(即商品報酬率之變異性高於市場利率,例如當市場利率上升或下跌1%時,商品報酬率同步上升或下跌2%),導致其不符合利息之經濟特性。而這些理財商品亦不具有權益工具之性質,因此僅能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預期信用損失影響的不只是財報數字,而是整個公司的風險管理方式?

新會計準則之導入通常由公司財會部門主導,但在IFRS 9「預期信用損失模式」的導入上,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才是真正的男女主角。

預期信用損失的估計,涉及從一開始的投資決策、風險評估到後續風險監控及最後財報認列減損的一連串流程。或許有人會說,「只要財會部門根據IFRS 9規定調整財報認列減損的方式就好」,但這在實務上卻是難以執行的。原因除了預期信用損失需要企業所評估之信用風險資訊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IFRS 9進一步要求企業需在財務報表中揭露詳細的信用風險管理資訊(條文規範於IFRS 7)。

IFRS 7所要求之揭露資訊包括:(1) 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實務及該等實務如何與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連結,(2) 依預期信用損失模式階段一、階段二及階段三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當期變動金額及其原因,(3) 依企業內部管理所採用之信用風險評等等級分別揭露階段一、階段二及階段三之金融資產暴險金額等等。從這套揭露要求中,可看出IFRS 7所要求揭露的是公司實際採用之信用風險管理方式與IFRS 9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整合後的資訊。因此,公司若只是由財會部門負責預期信用損失的估計,在編製前述揭露資訊上將會遭遇不少困難。實務上較為可行的方式,應是將IFRS 9「預期信用損失模式」的概念納入公司既有信用風險管理策略中,讓風險管理部門在日常運作中即可符合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與揭露要求,方能收一石二鳥之效。

三、非上市櫃股票可以繼續用成本或公司淨值衡量?

「公司投資的非上市櫃股票可以繼續用成本列帳嗎?」「如果用被投資公司的淨值衡量是否符合IFRS 9規定?」這是我們在輔導客戶過程中時常被問到的問題。

現行IAS 39下可以按成本衡量對無活絡市場報價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例如未上市櫃公司之普通股),未來依IFRS 9必須全面改為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雖提及在有限情況下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適當估計,但當原始取得日之後被投資公司之情況已出現變動,或有其他外部交易價格可供佐證時,則不宜主張成本代表公允價值,這也代表著能主張成本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在實務上應不多見。因此,公允價值衡量是未來的唯一選項,不論是成本或公司淨值都不是符合IFRS 9要求的衡量方式。

衡量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公允價值,可能採用市場法及收益法兩種評價方法。市場法是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即類似)資產、負債或資產負債群組(諸如業務)之市場交易所產生之價格及其他攸關資訊之評價技術,例如參考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其股票於活絡市場交易之成交價格,並作適當調整。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例如現金流量或收益及費損)轉換為單一現時(即折現)金額之評價技術,例如以評價標的所創造之未來利益流量為評估基礎,透過資本化或折現過程,將未來利益流量轉換為評價標的之價值。[3]

雖然實務上已有成熟的評價方法可供運用,但多數公司在衡量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公允價值時仍是困難重重,主要原因有二:

  1. 公司內部沒有具備評價專業能力之人員,因此可能需增加聘僱具備評價專業之員工或是委由外部專業評價師執行。
  2. 無論是市場法或收益法,都需要對被投資公司之營運情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甚至取得其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才能透過評價方法評估被投資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即使具備股東身分,未必即能取得上述資訊。

雖有前述困難,公允價值衡量仍是我們不得不前進的一條路。要克服這些困難,公司勢必需付出額外的成本,而這也就是未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承擔的必要成本,應於公司投資規劃時即納入考量。

首次適用IFRS 9之挑戰

在首次適用時,IFRS 9要求需「追溯適用」金融資產的分類、衡量及減損,意即企業需將財報調整為假設自始認列金融資產時就採用IFRS 9進行分類、衡量與減損下所應有的結果。由於此項追溯對企業影響極大,IFRS 9也特別給予企業較多的彈性,允許企業可選擇在追溯適用時的處理下不重編比較期間(106年)資訊,直接將所有追溯調整的差異數調整於首次適用IFRS 9之日(107年1月1日)之期初帳面金額即可。另外,企業亦可選擇自願重編106年度資訊,但需注意不得採用後見之明。

一樣都要追溯適用,比較期間重編與否究竟有什麼差異呢?如果企業選擇重編106年度資訊,必須逐一衡量106年1月1日及106年3月31日等期中報導日之IFRS 9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及預期信用損失等資訊,才能產出年度及期中綜合損益資訊。相較之下,如果企業選擇不重編106年度資訊,僅需衡量於106年12月31日最終應有的IFRS 9財報數字,即可完成追溯。由於不重編比較期間可大幅度減少IFRS 9之適用作業,因此預期多數企業會選擇此項作法。不過,選擇不重編比較期間代表的是在107年的財報中,將會看到106年採用IAS 39之資訊與107年採用IFRS 9之資訊並列的特殊景象,企業編製成本勢必提高。而對閱報表者來說,如何解讀這樣的財報資訊也不是一個簡單的課題。

結語

IFRS 9不僅改變認列與衡量之規定,對於表達與揭露更是有大幅度之改變,特別增強在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揭露要求,尤其是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所要求的資訊更是鉅細靡遺。

國際間適用IFRSs之企業將同時在107年開始適用金融工具新準則,部分企業之期中財務報告亦陸續說明新準則對企業之衝擊,包含金融資產分類衡量改變及增提預期信用損失等,這些會計處理之轉變也可能發生在我國企業。在面臨IFRS 9徹底扭轉金融資產分類原則之情況下,無論是企業或各界閱報表者,都應以新準則之精神重新檢視對企業之交易是否有尚未考慮周全之影響,以期順利接軌至新準則。
 

註:
[1] 金管會106年7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773號函
[2] 關於金融資產之分類判斷,可參考證交所IFRSs專區網站(http://www.twse.com.tw/IFRS/)之IFRS 9各項實務指引。
[3] 關於未上市櫃股票之公允價值評價,可參考證交所IFRSs專區網站(http://www.twse.com.tw/IFRS/)之IFRS 9實務指引-未上市櫃公司及創投之股權評價釋例


(本文轉載自106年11月16日出刊之「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五卷》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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