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2年趨勢解析《法令遵循篇》私募股權基金積極投入六大核心產業;掌握家族企業轉型重要契機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彥勳主持律師、李宜容協理
相對於2020年,2021年仍舊是驚滔駭浪的一年,新冠肺炎病毒持續肆虐全球,太平洋東西岸強權角力日益白熱化,臺灣身為全球化一員及國際政治角力核心,顯然無法置身事外,但危機即是轉機,臺灣的經濟表現反逆風高速前行中,從數據面來看,國幣貨幣基金(IMF)最新發布的世界經濟展望報告逆勢上調臺灣2021年經濟成長率至5.9%,在高基期下,2022年的經濟成長率預測仍可達到4.15%,數字相較於其他鄰近國家,表現非常亮眼。持續增長的經濟數字背後,市場資金充沛泛溢,於政府政策強勢引導下,從2019年起海外台商在境外的資金紛紛回流臺灣,截至2021年8月14日止,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透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金額高達3337億元;同時,臺灣不僅未受美中貿易戰影響,反而受惠並逆勢成長,出口金額已連17紅,累計前11月出口金額總計4057.5億元,經濟暢旺,帶動各行各業的發展,政府著眼未來,賡續提出「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5+2產業創新計畫,作為經濟推動重點。除了國家政策發展委員會推動的相關政策外,各部門包括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衛福部等均積極配合推動,期望能加速台灣產業升級轉型。政府為了改善、精進新創發展環境,更分別修訂包括《企業併購法》、《證券商設置標準》、《有限合夥法》、《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等在內之法規,並設立創新性新版、戰略新板等資本市場平台,當中,私募股權基金對於臺灣的經濟發展影響力不容小覷,對於各項產業發展預期將產生如引擎點火般之驅動效力,因此,本文特別就私募股權基金之發展,以及有限合夥法與產業創新條例之相關規定,略說明分析如后。
一、 保險業資金注入私募股權基金以協助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發展
依據國發會統計,截至2020年底,臺灣保險業資金總額約新台幣28.9兆元,但此筆龐大資金活水,六成以上流向海外市場,僅有兩成投資臺灣公司股票及債券,若能將該資金引導轉往投入境內六大核心產業,將可大大加速產業轉型升級,因此,政府乃在2021年6月10日發布《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管理要點重點如下:
- 定義:私募股權基金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其公司資本總額或有限合夥約定出資總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並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其經營型態須符合:(1)管理、運用基金之專業團隊應有三人以上,並具有管理股權基金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2)投資方式包括以資金投資並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股權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股東之股權、以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成為有限合夥人、或以資金購買被投資事業原有限合夥人之出資額;(3)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後管理,包括提供各種附加價值之服務或協助、企業查訪、出席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或股東會等。
- 申請國發會出具資格函應符合之條件包括:(1)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意向書投資承諾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應達資本總額或約定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2)經營團隊應具投資或管理股權基金,或符合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所定投資事業之經驗、(3)籌資計畫之擬投資產業領域符合前點所定範圍,且應合理可行、(4)具完整投資決策機制,包括投資決策程序,並設置內部投資審查編制、(5)具完整投資後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定期審視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更新基金投資帳務明細及追蹤投資績效。
本次國發基金之修正將帶動保險業參與股權私募基金之浪潮,透過私募基金之投入,預計將能協助資訊及數位、資訊安全、精準健康、國防及戰略、綠能科技、民生及戰備、亞洲矽谷、生技醫療、智慧機械、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蓬勃發展,除了希望能將資金導入上開產業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能透過私募基金之專業性協助及制度性投後管理,使個別公司能持續精進發展,不論從公司管理及產業轉型升級的角度,都能夠向上發展,接軌國際。
二、 有限合夥法及產業創新條例
有限合夥之組織型態乃私募股權基金常見之法人組織型態,台灣有限合夥法自2015年6月24日訂定以來僅有82家有限合夥設立,在國發會前述要點通過後,有限合夥之家數增加至109家,使得私募股權基金更能發揮其領頭羊的功能。針對採有限合夥制之創投基金,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規定,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得享有租稅優惠,彙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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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出資之創投 |
設立當年出資額達3億元之創投 |
資金運用 |
第二年度起運用於台灣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台灣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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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 |
約定出資總額達3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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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度 |
約定出資總額達3億元 |
實收出資總額達3億元 |
第三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1億元 |
決定出資總額達1億元 |
第四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公司之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
決定出資總額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公司之金額達當年度決定出資額30%或3億元 |
第五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公司之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
決定出資總額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公司之金額達當年度決定出資額30%或3億元 |
租稅優惠 |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但屬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免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適用本項規定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依前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租稅優惠,此優惠鼓勵有限合夥組織對於境內的新創產業進行投資,增加不少誘因;惟其適用的要件嚴格,且須逐年申請,此外,對於外國公司之投資並未享有租稅優惠,因此,成效為何尚待後續觀察。
三、 家族企業轉型的契機
台灣企業向來以家族經營為常態,惟近年來常面臨到無人接班甚者是專業經理人仍無法銜接接班斷層的窘境。私募股權基金即可扮演轉型協助者的角色,家族企業如欲擴展事業版圖,觸手延伸到重要性策略產業時,可考慮透過加入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方式來參與並跨足重要性策略產業,藉由私募基金實際參與相關公司的營運及決策,於適當時機再調整投資方向;抑或者於經營接班恐發生斷層之情形時,引入私募基金來參與公司的經營,能夠促使公司的經營朝向制度化以及規模化的發展,並能永續傳承企業精神,均是值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