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法令修正 挹注研發動能

議題觀點

生技法令修正 挹注研發動能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律師

生技醫藥產業是政府目前重點推動的策略性產業,也是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一。今年1月18日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放寬高風險醫療器材認定範圍,也新增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使更多從事新興且具策略性發展方向的生技醫藥產品(例如精準醫療、基因治療、細胞治療等)公司得適用稅捐優惠,以鼓勵廠商投入生技新藥研發。

實務上,生技研發需要長期投入大量資金,常見由技術擁有者邀請策略性投資人出資、共同成立合資公司來進行,以確保技術及資金來源穩定。合資公司型態,目前多為股份有限公司,優點是股東僅需負以出資額為限的責任,且公司無存續年限問題,也可以發行新股或出售老股方式隨時引進或逐出投資人,有利於長期研發工作。但若考量僅就單一或短期研發目的或計畫,也可選擇以契約合作模式,如此,無涉公司組織架構,各方保有獨立經營決策權,且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生技新藥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可享每年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五、甚至高達百分之五十的獎勵。但應注意,法院實務見解有認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不論出資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也不論是否繼續或臨時,只要就出資條件及所經營的共同事業有明確約定,不論是否辦理工商登記,仍可能被認定為合夥。然公司依法不得為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故公司擬以契約協議方式與他人共同研發時,應避免構成合夥。

為吸引關鍵技術人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規也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即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僅於此類股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依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的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的收益,扣除取得成本,課徵所得稅。且生技新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認購價格可低於公司票面金額,並緩課所得稅。此外,若符合特定條件,也可享有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的租稅優惠。但如何決定技術出資的價值卻屬不易,建議宜充分協商並尋求專業鑑價機構協助。

若研發有成,則成果可申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通常由各方依投入技術、資金等貢獻度比例決定歸屬。但也不乏約定由一方單獨取得所有權,而他方有優先被授權或優先議約的權利。但若研發未果,當事人須面對是否及如何終止合作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歸屬問題。若原本一方就擁有專利、技術等,也有智慧財產權授權議題,常見以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型態,當事人宜考慮個案適用情形、權利金計算及支付模式來決定。

臺灣有優質的醫療體系為基礎,生技法令修正將有助於人才留用及資金到位,進一步提升研發動量,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

(本文已刊登於2017-04-19/工商時報/A18/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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