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大法庭制 將統一見解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瑞彬主持律師

為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促進法律續造作用,並於審判權內建立統一見解機制,司法院將增修《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草案,於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審法院,設置9或11人「大法庭」,近日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宣告判例和決議等現制將走入歷史。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自2009年以來,已未增列稅務行政訴訟案判例,但2000年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後,法官會於聯席會議提出稅務訴訟爭議。

判例與聯席會議和大法庭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有無經當事人實質辯論過程。

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的特性在於稽徵機關會通案核定,因此,常發生當事人同時進行相同事實及爭點的案件,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不一;或相同事實尚未訴訟,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已與當事人見解不同等現象,因此大法庭制上路能否帶來變革,當為觀察重點。

大法庭草案修正重點主要如下:一、將對提案所涉法律問題以「中間判決模式裁定,大法庭判決後尚須另為終審判決。二、廢除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修正後已依法選編之判例,若判決全文尚留存,也僅具有一般確定判決的效力。三、組織架構:設置九人大法庭合議審理,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務編制。由提案庭指定一庭員及七票選法官,每庭至少一庭員。

四、案件經大法庭受理即應行言詞辯論,稅務案件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必要時亦可徵詢專家意見。

五、大法庭庭員若意見不同,可撰述不同意見書,並與裁定一併公布。

大法庭如何受理提案:一、歧異提案與徵詢程序:如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若徵詢其他各庭、確定見解歧異,審判庭「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見解歧異有兩種態樣,一為「積極歧異」,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另一則為「潛在歧異」,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的先前裁判,擁不同見解。

二、原則重要性提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本次修訂亦清楚定義「原則重要性」,即為「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另外,由於當事人為程序主體,為保障其程序參與權,修正條文賦予當事人得聲請受理本案之行政法庭向大法庭提案,即「當事人聲請提案」。亦即當事人如發現有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且最高法院先前裁判已紛歧,當事人得促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權。

我國順利引進大法庭制後,採強制代理與言詞辯論,過去對最高行政法院有拘束力的決議、判例制度,未能參酌訴訟代理人意見,未來應能藉由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參與,直接於大法庭進行實質意見交流。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常在受理多件類似的稅務案件時,召開聯席會議以統一見解,因此除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間已產生歧異,否則符合要件的當事人聲請案將有限。

未來,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法,促請法院為「潛在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

 

(本文已刊登於 2018-07-09 經濟日報 A15 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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