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新氣象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 熊誦梅合夥律師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最大幅修正

立法院於2023年1月11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於2月15日公告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是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自2008年7月1日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最大幅度之修法改革。雖然立法院、司法院及社會各界均將修法改革之重點放在營業秘密之保護,除了將營業秘密分為一般營業秘密,及涉及國家安全之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外,且就一般營業秘密之刑事第一審案件,自一般地方法院刑事庭改由2021年7月1日改制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另就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由上開智慧財產庭第二審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涉及勞動事件之營業秘密民事案件,也專屬於上開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待以專股、專庭、專院式之集中審理,能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之目的。

事實上,除了上開營業秘密之保護外,新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法重點尚包括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對審制、司法E化、被害人訴訟參與、促進審理效能、解決實務紛爭等等,其中與訴訟實務最相關者為「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專利及商標行政救濟對審制」及為促進審理效能所採行之「技術審查報告書得公開」,茲分述詳細內容如下。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

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第10條)。由於智慧財產訴訟案件往往涉及高度法律專業知識判斷,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本次修法明定關於專利、電腦軟體、營業秘密及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等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專利權涉訟時,如經法院准許,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且除非審判長許可,專利師應與律師共同到庭(第10條至第18條)。顯然實務上已認知就此專業案件,必須律師加上專利師才能協助法院正確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事實上,此類型案件於進入訴訟階段,即會面臨接獲警告信函或協商等等,故一旦產生相關爭議,即應盡早徵詢律師及專利師的意見,提前做好倘日後面臨訴訟時的準備,才得以有效降低智慧財產相關爭議案件所產生之風險。

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對審制

台灣現行的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進行,不僅必須經過訴願程序,且必須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除程序上較為冗長外,亦會造成實質利害關係人之訴訟地位不平等。以專利舉發制度為例,任何人皆得根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主張專利無效,相關程序受理後,將由審查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將其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若專利權人或舉發人對於審定結果不符,則須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訴願,不服訴願者,得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將「智慧財產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因訴願為必要程序,但訴願機關又不如智慧財產局備有專職之專業審查委員,又因訴訟的一方為智慧財產局,必須維護先前已做決定,使作為實質利害關係人之專利權人及舉發人地位不平等,長久以來各界均有所批評。故此次修法重點即為配合專利法及商標法之修正,將相關救濟程序自現行的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於審理法增訂「第三章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以期能夠簡併訴訟程序,並維護實質利害關係人之訴訟利益。

技術審查報告得公開—專利訴訟新時代之開展

對專利訴訟而言,此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最亮點在於「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第6條)。由於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不僅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更是涉及專業之「技術」判斷,因此法院於必要時可命技術審查官基於其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進行發問,或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實務上,技術審查官不僅實質參與訴訟程序,亦會協助法官收集技術資訊並提供技術意見。更重要是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1項)。此外,細則第2項前段又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對此影響技術事實判斷之重要資料不得公開,歷年來一直為各界所批評,而主要來源為智慧財產局審查官借調之技術審查官亦曾被批評為「影子法官」,實質左右了裁判結果,更甚者,於訴訟實務上亦導致漏未給予當事人就專業知識之判斷進行闡明之機會而產生之判斷瑕疵,造成訴訟資源之浪費。故此次審理法以促進審理效能為由,明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得公開,相信應會開啟台灣專利訴訟一個嶄新時代。

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之展望

藉由將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改為兩造對審制,除可減併救濟程序外,更可確保訴訟當事人的實質利益;「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及「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得公開」相信應可優化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希望藉由此次最大幅度的修正,能同時改善過去於程序上及實質上所產生的問題,並期望司法院正式公布施行日期後,能夠有效促進審理效能,為台灣的智慧財產訴訟帶來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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