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灣健康照護產業趨勢與稅務議題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服務團隊 / 陳惠明會計師
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需求人數也同步增加。為發展完善的長照制度,行政院於2007年核定《長照十年計畫》(即長照1.0),積極推動長照業務。而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照需求,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行政院接續於2017年1月起實施《長照十年計畫2.0》,以回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問題。
長照2.0的目標:前端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轉銜在宅臨終安寧照顧,減輕家屬照顧壓力,減少長照負擔,除積極推廣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試辦計畫、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照護團隊體系,並將服務延伸銜接至出院準備服務、居家醫療等服務,按政府長照2.0目標,未來台灣健康照護產業將有以人為本,擴大整合食衣住行育樂各大產業之趨勢。
長照機構資本市場籌資仍有障礙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條例)業於107年1月31日公布,在該條例公布施行之前,長期照顧機構的設置多數係依老人福利法所設置,由於法令規定50人以上規模需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且不得兼營營利行為,因此坊間多為未超過50人之安養中心,即使是依護理人員法所設置之護理機構,也多為資深護理人員所設置,規模皆不大,而在長照條例公布實施後放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經營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服務,對於台灣健康照護產業已邁進了一步。
不過長照條例通過後,經營住宿式或綜合式長照服務仍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為限,對有意經營此種模式之健康照護產業,其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仍有障礙,但與醫療法人所不同的是,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可以是法人,意即放寬公司可透由擔任社團法人社員,而達到經營住宿式或綜合式長照服務產業之效果。
財團法人法對醫療法人之影響
財團法人法於2018年8月1日修正、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除限制董監相互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並要求獨立性外,對財產投資運用要求應符合創立目的,針對股票之購買,其限制僅得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為之,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等等如因而對醫療財團法人原有適用之規定有所調整,將可能對控股結構醫療財團法人有所衝擊。
除此,去年所得稅法修正,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並依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前述具有控股結構醫療財團法人亦將首當其衝。尤其目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擬定之修正草案,將原免稅標準之一的當年度收入總額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例60%,分級提高其應支出之比例,例如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則規定應不低於80%,未來醫療財團法人是否因此將投入相關更多的醫療設備購置,或附設護理機構或老人福利機構等,值得進一步觀察。
異業整合應為健康照護產業趨勢
放眼長照2.0為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照護團隊體系之目標,其所橫跨之產業除醫療藥事預防保健產業外,應包括社區建置有關之不動產開發租售業、交通運輸服務業、餐飲服務業、文教育樂業;更可能擴及數位資訊產業可提供例如個人生理監測資訊遠端傳輸平台建置、行動裝置的連結、資訊安全的控管等,為健全完整的健康照護產業,異業的策略聯盟或整合是不可阻擋的趨勢。
以契約形式建立策略合作或共同行銷之長期夥伴關係是常見較為簡單的跨業經營模式,而如採合資或併購模式進行異業整合,尤其對於非公司組織之經營體整合,其投資架構的建立、與未來交易架構的安排,更應考量整體稅務成本的負擔。
健康照護產業所面臨的稅務挑戰
由於健康照護產業涉及醫療業務,而就營業稅法規定,針對醫療業務可適用免稅,因此如有兼營醫療業務而適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機構,應評估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為有利,甚至可評估是否要放棄免稅適用,或分設不同營業主體來經營。
因健康照護產業所涉及主體適用之課稅規定多有不同,除了前述營業稅外,營利事業所得稅、股利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執行業務報酬、以及獨資合夥等課稅方式,在異業整合架構下,關聯組織間交易之訂價模式,對於租稅考量亦不可不慎。
又長照條例放寬法人可以擔任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提供公司組織跨足長照事業領域的機會,惟針對非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所得稅課徵方式可能與應參照現行醫療社團法人課稅方式,以屬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納稅,相較於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相關之租稅獎勵,為鼓勵長照產業的創新,建議政府亦能思考納入此性質社團法人適用相關之租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