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稅務篇》中美貿易戰演變發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回首2018年最受矚目之事件,中美貿易戰定可在青史留名。從美國鳴槍展開第一波清單原產於中國之商品加徵25%特別關稅開始至第三波清單實施暫行加徵10%至2018年底,中方每每予以回應並反擊,戰鼓錚錚,未曾歇息。所幸在十二月初G20川習會談後,兩方釋出善意,美國宣布把原定自2019年起對中國第三波清單加徵關稅稅率由10%上調至25%之時程暫緩90天實施,此舉讓美中得以爭取更多時間解決雙方經濟關係中對於技術轉讓與智財權保護等議題之歧見。這個結果雖是大多數企業所樂見,一般咸信僅是暫時休兵,因為雙方之歧異非短期可解,兩方做出之承諾皆可能因其他事件影響而有所動搖,展望2019年,貿易戰將持續進行,建議受影響之企業莫再觀望,而須盡早啟動因應措施。

勤業眾信觀察企業自美國加徵關稅以來採取之因應方式,依據應變時程長短,短期考量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for Export)及加速全球供應鏈生產優化,或於中長期全面調整產品供應鏈以改變產品原產地。

美國首次銷售原則

首次銷售原則是美國海關估價之一項特殊規定,此項規定並未限制所適用之產品稅則號列或產品之原產地。首次銷售原則已在美國實施多年,過去多為高關稅商品(例如:成衣)所採用作為降低關稅之方式,電子產品及其他商品過去關稅稅率偏低甚或為零,在成本效益考量下,未有誘因適用此項規定。由於中美貿易戰美方劍指原產於中國之多項商品,且加徵之關稅稅率高達25%,再者,在短期無法調整產地、重組供應鏈、及美國對進口商品之原產地認定未有明確規定下,該項原則成為企業可以納入考量之短期因應措施。

符合美國首次銷售原則要件之企業,可用製造商出售該商品予第一個經銷商之價格做為申報美國進口貨品價格,而非採一般性原則以美國進口商向經銷商購買之最終價格作為申報進口貨品價格之依據。由於採用產品出廠之第一手價格,而非經銷商出口至美國之最終售價作為關稅稅基,進而減少關稅負擔。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必須符合真實銷售交易、明確目的地,以及常規交易等三個要件,同時,從生產到進口至美國之各個階段成本在未來可能必須要充分揭露予美國進口商或美國海關。基於誠實申報進口價格為進口人之責任,錯誤申報或不實申報將導致進口人遭受處罰,美國進口商在適用首次銷售原則申報進口價格時,無不戰戰兢兢,嚴格求證資料來源。

企業在評估是否能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時,除了須先自行檢視產品交易模式是否符合首次銷售原則要件外,也需進一步檢視個別產品本身之成本結構。實務上很多企業在評估過程發現某些產品是賠本銷售(產品出廠價高於最終價格),因為企業在過去多著重整體獲利狀況,而非單一產品之銷售及獲利表現,抑或是為了維護主力產品之市佔率,而願讓利搭配銷售其他產品。同時,企業若不能自己擔任美國進口商,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時,相關成本資料將有機會揭露予美國買方(進口商),因而,須考量此項資訊揭露之風險或將影響往後雙方商業談判結果。

首次銷售原則並不需事前取得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核准,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在商品適用首次銷售原則申報進口價格後,將進行抽核及啟動相關調查,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

由於導入首次銷售原則必須投入一定程度的企業資源,為了分析導入的成本效益,企業可以先進行可行性分析,初步了解自身的產銷架構及內部流程現況與美國海關要求的差距,再以可行性分析的結果做為是否採取進一步的深入評估甚至導入完整流程的決策依據。在適用首次銷售原則的數個要件中,常見之挑戰為關係人間之交易。需分析產品之價格是否受交易雙方之特殊關係所影響,也需分析確認參與該產品交易之生產商及經銷商均獲得應有之合理利潤。雖然在移轉訂價觀念較普遍的今日,企業已對集團中擔任生產或經銷角色成員的利潤與常規交易的範圍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對於各產品之成本及利潤配置情形,勢必需要有更深的認識。

供應鏈調整之新思維

面對貿易戰,企業須更加小心檢視本身產品之稅則號列及產品原產地規定。對於產品成本結構、供應鏈之組成、同業競爭態勢之訊息掌握要能較以往更及時更精確。在中長期因應對策下,企業則可思考是否針對供應鏈進行調整。

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以及OECD公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實行下,企業若進行供應鏈之調整,首先應先釐清供應鏈中之各關係企業執行之功能及承擔之風險,確實依據各參與企業之實質從事活動分配各自於供應鏈之角色,並進一步檢視目前供應鏈中各參與個體之定位是否與實質執行活動及利潤相符,而可考量調整之可能性,供應鏈調整之考量點亦包括:供應商之配合、原料取得、稅負成本以及其他人力、運輸成本。

若供應鏈的布局調整涉及集團擁有的無形資產,更不可忽略BEPS行動計畫提及的DEMPE (Development、Enhancement、Maintenance、Protection、Exploitation)原則。近期許多已施行BEPS行動方案8~10之各國主管機關,陸續依循BEPS及當地規定介紹無形資產DEMPE原則,依據DEMPE原則,企業需釐清供應鏈中參與研發活動或與該無形資產交易相關之參與個體分別承擔之DEMPE功能,並就其參與及控制該無形資產之程度,考量其應獲得之常規交易利潤或合理之補償,例如:執行相同DEMPE功能之個體其利潤率應相似。

在DEMPE交易原則下,主管機關將重視交易功能之實質大於形式,即便是法定無形資產所有者,若其並無執行任何DEMPE功能,則不應享有無形資產帶來之利潤;另外,若只提供資金但未執行及控制功能之個體,則僅享有該資金之風險調整後之收益。除了前述原則外,亦提醒企業於供應鏈調整時,進行任何交易之調整應需思考其調整具有合理之商業目的,以符合BEPS行動計畫下之基本原則規範。

尋找供應商及設廠地點 - 跨國投資之考量

有鑑於中美貿易戰主要爭議點在於貨品原產地,許多企業亦考量在其他東南亞地區找尋及設置新的生產地點或調整產線,進而取代目前來自中國原產料或產品以改變貨品原產地,進而減低被加徵關稅之可能性。在企業尋求之地區中,更以地理環境且本身區域經濟整合情形較佳之東南亞各國為許多企業之考量地點。

以越南為例,越南為東協會員國(ASEAN)之一員,除了東協本身與許多國家簽有自由貿易協定而可以有機會適用優惠關稅外,越南與歐盟之自貿協定也即將生效,大大增強越南在區域中之貿易優勢。然而,企業投資越南仍有語言、政治及當地主管機關機制與台灣相異之問題。近期當地政府對於企業稅負之查核也逐漸增強,稅負不確定因素將是企業欲前往設廠時,必須考量甚至進一步與專業人員討論及分析之處。

此外。除了越南本身政經因素,回到前述之首次銷售或是貿易戰討論之原產地議題,企業亦須考量前往越南設置產線時,當地是否有足夠且合適之供應商原料來源,當地技術及設備、或倉儲物流流程等配合程度,透過成本及效益分析後,才能找出中長期因應中美貿易戰後潛在影響之對策,以維持企業本身利潤及交易穩定性。

產業競爭能力依舊關鍵

企業雖可以從思考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或加速供應鏈之優化,甚而進一步調整供應鏈布局,來降低加徵關稅造成之影響。展望未來,在全球競爭態勢變動頻仍,貿易自由化程度不如以往,企業若能對自身產品於產業中的角色、產品進出口動態及原產地狀況,以及與上下游競爭關係及商情有更深入了解,並致力關鍵技術之研發及掌握,方能在下一波貿易戰來臨時,從容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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