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籍個人直接或委託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應留意之稅務與風險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廖家琪會計師、李祐頤經理
早期台商前進中國大陸時,除常見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轉投資外,有些也因便於工商登記等因素逕行直接個人投資,或礙於中國大陸當地法令限制下委託中國大陸個人直接投資之情事。因應全球資訊交換時代來臨,台籍個人直接或委託他人持有中國大陸股權涉及之稅務與風險議題已為目前台商所高度關注,加上近年因中美貿易摩擦、東南亞經濟崛起及台灣政府鼓勵資金回流之背景下,愈來愈多台商亦評估如何將資金撤出中國大陸,本文以下將著重探討台灣個人或委託名義自然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模式時,須留意之資金、稅務與風險層面等議題。
一、台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涉及之稅務規定
以下擬彙總分析台商採個人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於分配盈餘及處分財產(股權)時兩岸課稅方式之差異:
1. 台灣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 - 盈餘分配稅負
稅目 |
中國大陸(CN) |
台灣(TW) |
盈餘分配 (個人所得稅) |
免稅(須為純外商投資企業) (1994-20號文) |
5% - 40% (綜合所得-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
(1) 中國大陸稅負:依據財稅字[1994]第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994-20號文」)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多年來該免稅優惠政策於各地落實程度有所不同,投資人多有疑慮,最終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177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中明確了1994-20號文仍然有效,才更確實目前仍適用免徵個人所得稅之優惠。
(2) 台灣稅負: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雖中國大陸暫免徵收外籍個人盈餘分配所得稅,惟該所得係屬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5% - 40%之綜合所得稅,而台籍股東較常忽略此所得申報規定及義務。
2. 台灣個人直接處分中國大陸公司股權 - 財產轉讓稅負
稅目 |
中國大陸(CN) |
台灣(TW) |
財產轉讓 (個人所得稅) |
20% (中國大陸境內處分股權所得) |
5% - 40% (綜合所得 –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 |
(1) 中國大陸稅負:非中國大陸籍個人若處分其持有之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因其處分標的為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境內所得,課徵20%個人所得稅。
(2) 台灣稅負:同前第1點之分析,台籍個人處分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所得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5% - 40%之綜合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二、台籍個人委託及受託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涉及之稅務與風險議題
1. 委託台籍與中國大陸籍個人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
早期家族成員或創始股東們共同赴中國大陸投資時,可能因考量簡化工商登記程序而委託其中某些大股東,或因早期台商投資項目屬中國大陸外商投資規範限制類或禁止類之產業而須透過中國大陸籍自然人(例如員工或朋友)代為持股方可准入中國大陸投資,而這些委託持股型態將存有下列風險議題:
(1) 盈餘返還實質股東:因目前公司股權登記所有人為受託持股之名義股東而非實質股東,故中國大陸公司決議分配之盈餘,於現今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CRS)規範、洗錢防制規定與稅務機關高度監管環境下,可能無法如早期能順利將獲配盈餘回流至真實股東帳戶,倘若能成功將資金匯出亦可能觸發相關贈與或所得稅務風險。另中國大陸於2020/5/13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對於大額現金的匯兌與存領加強了監管力道,特別於河北省、浙江省及深圳市等三個地區先行試點,對公帳戶管理金額為50萬人民幣,對私帳戶管理分為10萬至30萬(依地區規範)建立大額現金存取的預約及登記制度,在登記之現鈔冠字號碼上可進行反向追蹤,此舉也意味著未來透過私人間匯兌現鈔及後續資金流動將更容易被反查掌握來源並提高稅務風險,故委託持股衍生之資金欲回歸實質股東人民幣帳戶將日益困難。
(2) 外匯管制:縱使台商可於中國大陸境內收回其所屬之盈餘或所得,惟於目前中國大陸高度外匯管制下,鉅額資金恐無法順利匯至海外或台灣銀行帳戶,若台商已無長期投資中國大陸之計畫或欲轉至東南亞及其他海外拓展,此將等同資金被凍結於中國大陸境內無法彈性運用。
(3) 資產保全與傳承:因實質股東非為中國大陸公司股權登記之所有人,若受託者或其家族成員有意侵占股權,恐衍生諸多法律紛爭、舉證時間及成本,徒增困擾與風險,最壞情況更可能失去對中國大陸公司之所有權,此亦不利於實質股東進行家族股權傳承之規劃。
2. 台籍個人受託持有中國大陸公司股權
(1) 受託股東盈餘分配稅負風險:若台籍受託者獲配中國大陸公司盈餘時,雖暫免徵收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惟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此來源於中國大陸之所得須併計台灣個人綜合所得課徵5% - 40%之稅負。
(2) 資產贈與認定:當名義股東將取得之盈餘返還至實質股東帳戶時,若名義股東為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可能衍生台灣贈與稅認定風險甚至可能追查該筆盈餘是否已申報所得稅等議題。
(3) 遺產議題: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係登記為名義股東擁有,若受託者過世將留下龐大遺產稅議題,且未來股權若能順利返還登記回實質股東恐無法避免衍生之贈與稅負風險。另委託者係基於與受託者互信關係委託代為持股,惟受託者家族成員未必理解或承認實質係屬委託持股關係,加上早期前進中國大陸投資所購置之不動產增值空間可觀,恐產生後代為此股權產生爭訟等風險。
三、委託持有之中國大陸公司股權返回實質股東涉及之稅務與風險議題
從前述第二點分析來看,委託持股關係不論委託方或受託方皆可能產生一定稅負與風險問題,若欲將股權登記返還實質股東建議須特別關注以下議題:
1. 中國大陸公司股權變更
(1) 處分股權稅負:無論受託方稅務居民身分為何,皆須依據出售股權公允市價與投入成本差額課徵20%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負,另台籍受託股東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此來源於中國大陸之所得須併計台灣個人綜合所得課徵5% - 40%之稅負,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若該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主要持有中國大陸境內之不動產,應另外評估被稅務機關視同不動產交易進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可能風險。
(2) 資金流議題:若受託方為中國大陸籍股東,於辦理中國大陸公司投資方從內資變更為外資身分須實際執行資金流,交易價金將支付予中國大陸股東之境內帳戶,惟前述交易實質應為股權返還非買賣,故該筆鉅額資金仍須評估後續如何再回歸實質股東帳戶。
2. 台灣端稅務風險
若受託方為台籍股東且股權返還無實際金流,通常易被稅務機關實質認定為股權無償贈與進而課徵贈與稅,是否有機會主張為委託持股返還及須如何佐證?是否追查委託持股期間所得申報與否及方式等,仍須視稅務機關審查態度與方向,將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全球資訊交換環境下,台商直接持股或委託持股宜盡早評估調整影響
綜上所述,台籍股東直接持股中國大陸公司之稅負成本相對較高,另若委託自然人持股亦增加雙方稅務與風險層面等問題,於目前全球資訊交換規範及中國大陸對資金與外匯管制越趨嚴格下,建議有上述情況,尤其名義股東年事已高須盡早考量調整方案,或有家族傳承、IPO計畫甚至預計自大陸撤出之台商,宜盡早檢視自身投資情況,若欲進行相關股權調整因通常涉及資金、稅務、法律與工商登記等多元考量面向,建議台商可尋求相關專業諮詢機構進行全面及審慎評估,再決定調整決策及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