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如何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之企業稅收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蘇奧迪經理

前言

中國大陸擬複製香港模式,以2020年出台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作為總綱領,計畫分兩階段在海南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下稱「自貿港」)。第一階段計畫在2025年前,初步建立「貿易自由便利及投資自由便利」的制度體系;第二階段計畫在2035年前,更擴大建立「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人員進出自由便利、運輸來往自由便利、資料安全有序流動、現代產業體系、稅收制度、社會治理、法治制度及風險防控體系」之開放型經濟的示範區域。

中國大陸對自貿港企業提供所得稅及進口關稅之相關稅收優惠,本文將根據財稅[2020] 3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等文件,彙整說明台商較關心的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

對註冊在自貿港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2025年前限於鼓勵類企業;2035年前則擴大到負面清單以外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須要特別注意下列適用條件:

1. 所稱鼓勵類企業,是指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2. 優惠政策適用於註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3. 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自貿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下稱「實質運營四要素」)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1) 所謂「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

(2) 所謂「人員」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且與居民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定。

(3) 所謂「帳務」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居民企業的主要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在自貿港。

(4) 所謂「資產」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擁有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實際使用的資產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綜合上述條件,茲將適用15%優惠稅率判斷標準,整理為下:

總公司註冊地點

分支機構/機構、場所

優惠稅率主體

實質性運營條件

自貿港

總公司

實質運營四要素都在自貿港

自貿港

自貿港

總公司及分支機構

實質運營四要素都在自貿港

自貿港

中國大陸其他地區

總公司

自貿港總公司全面管理和控制分公司的實質運營四要素

中國大陸其他地區

自貿港

分支機構

自貿港分支機構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及與其職能相匹配的資產、營收、員工和薪資

海外地區

自貿港

機構、場所

自貿港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及與其職能相匹配的資產、營收、員工和薪資

 

新增對外直接投資免稅

對在自貿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於2024年底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免稅所得範圍限於下列所得,且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於5%。

1. 境外分支機構: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免稅。

2. 境外子公司: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免稅。不包括轉讓境外股權所得。

資本性支出折舊攤銷優惠

對在自貿港設立的企業,其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在2024年底前可享受之優惠措施如下。所謂固定資產,係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 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2.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中國大陸將海南打造成一個開放型經濟的示範區域,提供了相關稅收優惠,台商可檢視本身條件,如擬享受15%企所稅率的企業、資金在中國大陸且預計對外投資的企業,可重新規畫符合實質營運的投資架構與營運流程,享受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在內之各種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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