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資企業對中國大陸境外投資之相關審查要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傅至真協理

受控外國公司法令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將於2023年一月上路,該法令對於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稅負規劃產生重大影響,台商之中國大陸轉投資公司若現存有大額未分配盈餘,建議優先考量集團整體未來資金使用地區,若資金預計用於中國大陸以外其他海外地區擴展計劃者,直接透過中國大陸企業轉投資海外,可利用中國大陸與一百多個國家之租稅協定優惠以及適用中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之規定。根據財稅2009年125號、財稅2017年8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號公告,符合條件的中國大陸企業,對於境外企業分配股息、紅利前所繳的外國所得稅,可按其取得股息占全部稅後利潤之比例,享受間接抵免等優惠,一方面降低CFC制度帶來之衝擊,另一方面亦能避免重複課稅。

此外,以往中國大陸境內普通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審批所需時間,通常要6-10個月。隨著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與商務部門對於企業境外投資相關管理辦法的發佈,審批時程已有所改善,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6日發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於敏感國家和地區以及敏感行業的投資專案都會被歸類為「敏感類專案」,需要實行核准管理,而對於非敏感類專案,只需實行備案管理即可。其中,敏感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1)與中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3)根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4)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至於敏感行業則包括:(1)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2)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3)新聞傳媒;(4)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發改委發佈,目前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和外交部關於對外直接投資分類為鼓勵類、限制類及禁止類。鼓勵類包括:1.重點推進有利於「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2.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3.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4.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5.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6.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路,依法拓展業務。限制類包括:1.與中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之落後生產設備的境外投資。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禁止類包括:1.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2.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3.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4.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對外投資的審批部門主要為商務部與發改委兩個部門,兩個部門需要分別申請並取得相應核准文件,而由於核准管理與備案管理的審查標準和所需提供的資料範圍會有較大差異,故企業在決定申請境外投資專案時,應首先確認本次境外投資的項目是否會被歸類為限制類或禁止類,才能有效的準備審批所需的各項事宜。

無論是核准管理還是備案管理,審批部門對境外投資審查的第一步均為投資必要性的審查,要求企業須舉證境外投資的必要性。企業通常根據當前實際經營狀況、未來發展方向和投資具體內容,結合擬投資國家的經濟、地理、政治、文化等眾多因素,以及擬投資的行業在該國的發展趨勢來進行說明,審核部門關注的重點在於境外經營主體所承擔的具體職能與承擔的風險為何,且該職能應當與境內母公司當前擔負的職能具有關聯互補性以及邏輯上的合理性。除此之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境外投資的公司必須進行實際的業務經營,不可為「紙上公司」,若需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再到他國投資,在申請中必須就資金的最終去向進行明確的說明。在資金用途上,審批部門要求境外投資之資金不可用作非實際經營款項的支付,而需用作公司的實際運營花費,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場地的購買或租賃、員工薪酬、硬體設備、研發費用、宣傳費用、審計費用等公司日常運營所必需的合理開支。2、在說明具體商業模式和資金用途後,審批部門還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所述內容的真實性,如辦公場地租賃合同、投資合作協定、服務協定或其他可證明公司經營真實性的書面憑證。

除要求對資金用途進行說明並提供證明資料外,對於以貨幣現金作為出資的企業,審批部門通常還會要求企業對擬投資之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相應憑證,通常為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或資金存款證明,上述證明所載金額必須高於擬申請對外投資之總額,故提醒企業在申請境外投資審批前,應根據擬投資總額事先準備資金並開具相關證明。

結論

在中國大陸投資運營之台商應盡早評估全球供應鏈佈局或多角化投資的可能性,除了要考量欲投資國家的產業優勢與政治風險外,對於投資架構的建置、商業模式的定位、營運流程的設計與資金來源的規劃等亦要進行一個整體的綜合性評估,而由於對外投資涉及多國法規與跨境交易,這其中須注意的細節眾多,諸多規劃配套與申報核備事宜皆不容出錯,若因此產生罰則甚至造成交易失敗更是得不償失,建議宜由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從旁協助以期能降低投資的風險與法令遵循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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