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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瑞士發表數位經濟課稅之立場/行動計畫13-印度延長國外跨國企業印度成員實體國別報告繳納期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瑞士發表數位經濟課稅之立場

2018年3月8日,瑞士國際金融秘書處(the Swiss State Secretariat f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SIF)發表相關文件列出在OECD數位經濟課稅框架下之瑞士課稅主張,該文件係過去幾個月瑞士SIF針對如何對數位經濟課稅之分析結果,其主要因素如下:

  1. 數位經濟課稅方式必須符合於價值創造所在地課徵稅收及避免雙重或過度課稅的多邊方法;
  2. 應避免租稅協定範疇外之裁量,例如:可導致過度或雙重課稅之數位交易消費稅;
  3. 如因國際間長期及最終解決方案共識仍有待定調,國家希望先施行短期裁量,該裁量方式必須盡可能針對性及限縮性地設計,及同時適用於國內外公司並訂定限期(落日條款),以減少雙重或過度課稅並降低對數位經濟的負面影響,尤其是新創公司及中小型企業(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該針對性裁量範例如下:對集團合併年收入超過歐元7.5億元之公司之數位廣告課徵消費稅,同時設定落日條款。
  4. 長期裁量應符合現有國際租稅規範架構及現有OECD數位經濟行動計畫,約束標準通常優先於建議或評論。

針對數位經濟行動計劃之議題,全球尚未建立一個最終版方案,然目前部分國家已先採取各種因應措施,以面對數位經濟下所面臨的稅收挑戰。


資料來源:【Report from Andreas Pedelwitz, Principal Associate, IBFD (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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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印度延長國外跨國企業印度成員實體國別報告繳納期限

印度將總部位於印度境外之跨國企業集團由印度成員實體於印度申報國別報告期限從原2018年3月31日延長,延長日期待定。印度國別報告規範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國外跨國企業集團印度成員實體需於印度做國別報告次級申報。該特定條件於 Section 286(4) of the Income Tax Act, 1961,如下:

  1. 集團母公司在其居住地管轄區(Residence Jurisdiction)無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
  2. 集團母公司為非與印度有簽署雙邊或多邊自動稅務資訊交換協議之居住者公司;
  3. 集團母公司居住地管轄區發生國別報告交換上之系統失效(Systematic Failure),且該成員實體已被通知。

如有上述任一情形適用者,國外跨國企業集團之國別報告應由其印度成員實體申報。

The Finance Act, 2018現明定於特定條件下,由印度成員實體於印度申報之總部位於印度境外之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將被視為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此修正確立於3月23日印度政府發布的新聞稿中,該新聞稿指出原申報期限2018年3月31日不適用於由印度成員實體於印度申報之總部位於印度境外之跨國企業集團之國別報告,新的申報期限將另行公布。

據此,滿足特定條件的國外跨國企業集團之印度成員實體,其適用之印度國別報告次級申報機制尚未啟動,直至印度稅法明定相關申報期限止。
 

資料來源:【Deloitte Global TP Alert: India delays due date for filing 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by Indian constituent entities of foreign M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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