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新一輪的深化增值稅改革-調降增值稅率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王集忍協理
比較一下兩岸的稅收結構,就會發現中國大陸近年來對增值稅進行一系列改革的趨勢。根據近三年(2015~2017)兩岸官方公佈的稅收統計數據,中國大陸境內增值稅佔總稅收比重約為40%,而台灣營業稅佔比則在16%~17%左右。在所得稅方面(包括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中國大陸所得稅佔比約近30%,而台灣則在44%左右。從上面稅收統計數據來看,中國大陸增值稅佔比高於所得稅,除了增加企業與一般消費者的負擔外,也不易透過稅收來調節所得貧富差距。因此,深化增值稅改革一直是中國大陸近年來的施政重點。
中國大陸繼通過營改增累計減稅人民幣2.1萬億元後,李克強於2018年3月28日提出,為進一步完善稅制,持續為市場主體減負,中國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將調降增值稅稅率,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此外,還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並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徵收率計繳增值稅的優惠。為落實上開政策,中國大陸於2018年4月初發佈財稅2018年32號文件與33號文件,分別對調降增值稅稅率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32號文件要點
在調降增值稅稅率方面,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而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對內銷型企業而言,增值稅率調降將直接受益,但在32號文件生效日前,需注意下列兩點:
- 在過渡期內是否有機會延遲銷售交易,以降低銷項稅額的負擔;或儘早完成採購交易並取得發票,以取得較多的進項稅額;
- 若採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者,需特別注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例如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在貨物發出的當天;企業採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出口型企業而言,則需注意出口退稅率相應調降對企業的影響:
- 對於目前適用17%(或11%)稅率,而出口退稅率亦為17%(或11%)的企業而言,需避免按較高稅率購入貨物,但出口時卻適用較低出口退稅率的情況;
- 對於目前出口退稅率低於17%(或11%)的生產企業而言,增值稅率調降,將可減少申報出口免抵退稅須轉出的進項稅額,有利於提高銷售利潤。
33號文件要點
中國大陸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一般納稅人採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方式申報納稅,而小規模納稅人則以銷售額為稅基,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現行法規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依經營業務種類不同,分為人民幣50萬元、80萬元及500萬元三類。
33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下,此規定除了減少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外,也同時降低了中小微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33號文件同時規定,工業企業與商業企業已依現行法規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若其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可在2018年底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採用較低的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需作轉出處理。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若選擇採用此政策以降低增值稅負,則應充分評估其節稅效果、進項損失,以及客戶是否接受其小規模納稅人之身分。
總體而言,此波增值稅改革對納稅人明顯有利,惟自政策出台至生效日之過渡期間不到一個月,建議企業應把握時間,針對購銷價格之調整、納稅義務與出口退稅的發生時點充分進行評估與安排,以利在新舊政策過渡期間,為企業爭取最大的改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