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頒布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認定新規(下) - 安全港規定及受益所有人要求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游浚瑋經理
上一篇我們介紹了9號公告刪除與修正受益所有人認定的不利因素判定條件,本篇將針對安全港、借助股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協定待遇與股權連續性等要求進行說明。
擴大安全港範圍
原30號公告規定的安全港,係申請人限於在自身國家上市或被同為自身國家上市的居民企業100%直接或間接持有,且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認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分,9號公告放寬了原30號公告規定的安全港範圍,說明如下:
- 申請人若為自身國家的政府、在自身國家上市的居民企業或是居民個人,直接認定為受益所有人,舉例:如某一香港居民A取得中國居民的股息,A為香港政府、香港上市公司或是香港居民個人,則香港居民A可直接認定為受益所有人,享受5%優惠稅率待遇。
- 申請人被自身國家的政府、在自身國家上市的居民企業或是居民個人一方或多方直接或間接持有100%的股份,且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自身國居民的,無須依據不利條件認定,直接認定申請人具受益所有人身份。舉例:如某香港居民D投資取得中國居民的股息,香港居民D被香港居民、香港居民上市公司或香港政府合計持有100%股權時,D可直接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又如某香港居民B投資取得中國居民的股息,香港居民A透過香港居民C間接持有B 100%的股權,若A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或香港居民個人,則可直接判定B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借助股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協定待遇
在過去601號文和30號公告中,若取得股息的申請人不符合安全港規則,且經綜合判斷本身並無法滿足受益所有人條件時,則無法享受協定待遇;在9號公告中,如屬於下列兩種情況的,申請人雖不滿足安全港規則與受益所有人條件,且以下之情況雖於投資架構中直接投資者或許不能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仍可借助其股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稅收協定的待遇。
- 情況一: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權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居民,且其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舉例:香港居民E投資中國居民並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 100%股權,若F符合但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那麼仍可認定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又若E與F中間尚有一家境外公司,只要F符合條件,亦可認定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亦即9號公告對中間層股東的具體情況並無要求。
- 情況二: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權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的中間層股東均為符合收益所有人條件的人,舉例:香港居民G投資中國居民並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透過投資新加坡居民H間接持有香港居民G 100%股權,若I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且I與H取得的是股息時,依據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協定待遇與G可享的待遇相同,故可認定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9號公告規定申請人的持股結構如為多人合計持有100%股權的,是可以滿足安全港要求的,但為了防止人為的籌畫取得股息時點達到持股100%的限制,9號公告要求持股比例應當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規定比例,反映了對股權連續性的要求。
代理人的新規定
延續了30號公告的精神,9號公告澄清代理人的概念,無論代理人是否屬於締約對方居民,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均不影響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代理人代為收取款項,不包括股東基於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債權人基於持有債權取得股息、特許權授予人基於授予特許權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情形。
應提供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資料
除了原先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0號文件第七條要求的資料外,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請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分證明外,還應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和符合條件的人所屬居民國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稅收居民身分證明,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居民身分證必須是能證明申請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稅收居民身份。
結語
9號公告的頒布,一方面增加了申請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機會,就多項問題提供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更為明確的指導原則與操作規範,另一方面也加強了防範對稅收協定的濫用情況,9號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適用,建議企業應重新審視自身的投資架構安排,就新規定即將實施之際,確認公司是否能夠符合享受稅受協定待遇之身份,若有需要針對投資架構部份能再調整或加強,以期能達到最佳的稅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