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3:開曼群島發布國別報告指導原則/行動計畫8-10:針對金融交易提出之討論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開曼群島發布國別報告指導原則
開曼群島於2018年3月29日發布國別報告指導原則,包含針對提交國別報告通知之期限、內容及提交國別報告門檻如下:
提交國別報告通知期限
跨國集團之開曼群島成員實體其國別報告通知之提交期限,係依提交主體(即最終母公司: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是否係開曼群島稅務居民而有所分別:
1.針對提交主體係開曼群島稅務居民且集團會計年度為自2016年1月1日或其後開始,於2017年5月15日或其前截止者,提交國別報告通知期限為2018年5月15日;
2.針對提交主體係非開曼群島稅務居民且集團會計年度為自2016年1月1日或其後開始,於2018年9月30日或其前截止者,提交國別報告通知期限為2018年9月30日。
國別報告通知之內容
開曼群島國別報告通知內容係包含:
1.集團簡介及授權書
提交主體須指派主要、次要聯絡人代表其開曼稅務居民之成員實體提交國別報告通知(主要聯絡人無需是開曼稅務居民而可為提交主體之代理商;次要聯絡人則須為提交主體之受託人或管理階層)。該通知中須揭露跨國集團名稱、UPE或SPE(如適用)、主要、次要聯絡人相關資訊,並以PDF檔上傳提交主體指派聯絡人之授權書予開曼群島稅局。經核定後稅局將提供主要聯絡人國別報告識別碼作為該跨國集團上傳國別報告之必須欄位。
2.集團成員實體檔案
主要聯絡人須以CSV檔提交具開曼群島稅務居民身分之集團成員實體檔案,內容包含各集團成員實體之名稱、地址以及公司註冊號碼等,尚需留意無需將非屬開曼群島稅務居民之成員實體資訊一併提交。提交主體須自行留存相關文件,另開曼稅局已接受之檔案提交主體將無法閱覽。
編製國別報告門檻
該指導原則規範若UPE或SPE為開曼群島稅務居民,且達到編製國別報告門檻者,應提交國別報告。該門檻係為前一年度合併收入達美金8億5000萬(約合歐元7.5億)。
符合上述條件之提交主體其集團會計年度為自2016年1月1日或其後開始,於2017年5月31日或其前截止者,須於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2016年度國別報告;若其集團會計年度為2017年6月30日截止者,則延至2018年6月30日前提交。
資料來源:【Cayman Islands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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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8-10】針對金融交易提出之討論稿
在BEPS第8-10項行動計畫(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規範下,第六號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No.6, WP6)針對金融交易提出一討論稿。
第一部分討論稿對於移轉訂價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TP Guidelines)第一章D.1段中針對金融交易之應用提供指導原則。特別的是,該討論稿B.1段對TP Guidelines第一章中有關如何應用精確劃定分析於跨國企業集團內部資金結構上提供具體說明。B.2段則概述促使財務交易之期間與條件分析可行之相關經濟特性。另討論稿亦指出,該段僅作為指導原則,各國亦可於其國內法架構下發布資金結構和利息扣除之相關施行辦法。
第二部分(包含C、D、E段)則係針對金融交易移轉訂價之特殊議題提出討論,如資金功能(treasury function):集團內部融資(intra-group loans)、現金池(cash pooling)及避險(hedging)、背書保證(guarantees)與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等。
該討論稿亦包含來自利害關係人提出之一系列疑問,WP6將於2018年9月7日前回收相關意見,並準備後續討論稿之提出。
資料來源:【OECD Public Discussion Draft on BEPS Actions 8-10: Financial Trans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