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個人所得稅新改革 - 綜合所得稅制來臨了!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闕月玲經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在中國是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目的在於合理減少稅負,鼓勵人民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因此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中提請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並安排於2018年7月28日之前完成徵求意見,以下將針對四大修改重點進行說明。

一、納稅居民身分判斷標準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則將其判定標準由是否滿一年調整為境內居住是否滿183天: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調整將影響在中國工作之外籍人士須重新審視其居民身分,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將會被判定為中國稅務居民,由下列表格之比較發現現行個所稅實施條例針對居住滿5年的部分可能會因為修正案而調整規範標準,後續是需要持續觀察的。

表一:個所稅現行法規

所得來源

來源於境內所得

來源於境外所得

居住時間\支付地點

由境內

給付

由境外

給付

由境內

給付

由境外

給付

居住未超過90天(or 183天)       

×

×

×

居住超過90天(or 183天) ,不滿一年

×

×

居住滿一年,未滿五年   

經稅務機關核准後免稅

居住五年以上           

 

表二:個所稅修正案

所得來源

來源於境內所得

來源於境外所得

                                    

居住時間\支付地點

由境內

給付

由境外

給付

由境內

給付

由境外

給付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未超過183天      

×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超過183天

 

二、實行綜合徵稅

(1)修改現行11類分類徵稅之項目: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2)簡化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

三、調整稅率級距、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1)綜合所得稅率(稅率比較表如下所示):

甲、--按月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為按年計算,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個所稅現行法規

個所稅修正案

單位:人民幣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註)

適用稅率

不超過18,000

不超過36,000

3%

超過18,000~54,000的部分

超過36,000~144,000的部分

10%

超過54,000~108,000的部分

超過144,000~300,000的部分

20%

超過108,000~420,000的部分

超過300,000~420,000的部分

25%

超過420,000~660,000的部分

30%

超過660,000~960,000的部分

35%

超過960,000的部分

45%

註: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費用減除標準-附加減除費用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提高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人民幣5,000元/月(6萬元/年);

--取消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的附加減除費用人民幣1,300元/月;

--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2)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稅率級距下限從人民幣10萬元提高至人民幣50萬元。

四、增加反避稅條款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未依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第三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規定稅務機關可作出納稅調整,進行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綜上所述,一旦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通過,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而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將開始受到影響,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人民幣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此外183天的稅務居民身分判定規則以及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表示對中國在執行CRS的力度是增加的,故納稅人應適時檢視境內外居住之天數、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的情況,分析其商業安排以及利潤歸屬合理性,進而評估其潛在稅務風險。

而對於在中國工作之台籍幹部而言,其在中國居住之天數基本上一定會大於183天被認定中國境內所得者相較現行法令趨於嚴格,在新稅制改革中並未針對後續居住滿5年之納稅規定有所著墨,惟若標準一併調整,則台籍幹部未來除了須衡量境外支領薪水須在中國申報繳稅的風險稅額外,境外其他所得是否要在中國境內繳稅也是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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