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增值稅之稅率下調,企業應注意之重點與影響
增值稅減稅政策,降低企業稅負壓力
中國大陸於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議定了「增值稅深化改革和降低市場主體稅負」之施政主體方向。鑒於上述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4月4日發佈了財稅2018-32號文,明令自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之增值稅應稅行為各調降1%稅率,改依16%和10%稅率計徵應納稅額。
另針對農產品方面,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依《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和財稅2018-32號文之規定,增值稅應稅行為及其適用調整前後稅率彙整如下:
增值稅應稅行為 |
舊稅率 |
新稅率 |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17% |
16%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7% |
16% |
納稅人銷售特殊貨物(註) |
11% |
10% |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
11% |
10% |
註:特殊貨物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何時依新稅率開立增值稅發票?
財稅2018-32號文自5月1日生效。5月1日後發生之交易,按新稅率開票自無疑義;而在4月30日前已發生但仍未開票之交易,其新舊稅率適用判斷,則應依「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依據。
舉例來說,現銷交易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按「收現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合約未明訂收款日期之賒銷交易,則以「貨物發出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故交易型態的不同,在新舊政策銜接時間點,直接影響其適用稅率。建議企業應特別注意過渡期間之未開票交易,依交易類型個別判斷適用稅率,避免發生因法令理解錯誤少繳稅之風險。
減稅政策應合規享受,不宜人為操作
財稅2018-32號文發佈後,很多企業可能採用延遲開票或延遲出貨等方式,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延至5月1日後,而適用較低稅率。須提醒此作法除了違反增值稅法外,還易發生企業「內部控制」和「客戶爭議」問題。
已導入內部控制制度的企業(特別是上市櫃企業),銷貨及收款流程之出貨、開票及收款作業均有控制點和SOP規章,刻意繞過內部控制程序之銷貨,不僅後續追蹤管理困難,更易產生稽核盲點,提高負責人員舞弊可能性。
而對企業之客戶而言,下調之增值稅率代表可抵扣進項稅額下降。若銷售企業執意延後開票至5月1日後,可預見將引起客戶極大反彈,衍生後續交易爭議。
17%和11%之出口退稅率即將到期,把握最後申報期限
伴隨增值稅率調降,原17%和11%出口退稅率亦調降為16%和10%。財稅2018-32號文明訂舊出口退稅率最後適用期限為7月31日,建議外銷企業應加快進項稅票取得和認證程序,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爭取較高額退稅款。
進項稅額亦下降,宜重新計算交易價格
在含稅交易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增值稅率的調降代表企業採購成本上升和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舉例來說,原本117元之含稅商品(未稅價100元,進項稅額17元),在16%新稅率下,未稅價由100元上升至100.86元,可抵扣進項稅額則由17元下降至16.14元,造成企業產生0.86元的毛損並增加0.14元稅負成本。
為避免上述情況,建議應重新檢視採購合約,5月1日後發生之交易,應依新稅率重新計算含稅交易價格,降低稅率變動造成之交易和稅負損失。
持續追蹤新法出台時程,掌握增值稅深化改革脈動
中國大陸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之決議,除了下調增值稅率外,亦提出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特殊行業(符合規定之先進製造業及現代服務業)留抵進項稅額退稅等施政方向。建議企業應密切注意相關法令發佈時程,新舊政策銜接期之具體規定及影響,必要時亦需諮詢專業會計師意見進行營運流程之整體評估,以收最佳經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