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0-OECD發布修正交易利潤分割法指導原則/行動計畫13-香港發布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0】OECD發布修正交易利潤分割法指導原則
國際經合組織(OECD)於2018年6月21日發布之利潤分割報告並針對BEPS行動計畫10之交易利潤分割法(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修訂準則提出最終版本之指導原則。此次報告持續聚焦在2017 OECD移轉訂價報告指導原則(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17)之風險控制(Risk Control)架構中修訂選擇交易利潤分割法為最適之移轉訂價方法及適用產生公平交易結果之分配因子(Split Factor)。
利潤分割三大指標
本次報告中提出以下3項判斷交易利潤分割方法為最適移轉訂價方法的指標:
- 交易各方是否均對交易有獨特而有價值之貢獻;
- 是否存在高度整合之商業模式,以至於難以將交易各方之貢獻拆分以進行評估;
- 是否存在共同承擔重大經濟風險或單獨承攬密切相關風險之情況。
與此同時,報告中也針對「獨特而有價值之貢獻」提出相關之定義,並將之認定為對於交易利潤分割法是否適用之最明確的指標。
利潤分割方法
本次報告中保留了2017年發布之討論稿上採用的兩種利潤分割方法,分別為根據各企業相對貢獻度來分配利潤的貢獻程度分析法(Contribution Analysis),以及先將能夠準確衡量之利潤劃分出來後,再透過貢獻程度分析法分配剩餘利潤的剩餘利潤分析法(Residual Analysis)。
應分配利潤之認定
為了準確劃分利潤分割,本次報告中亦提出細分企業獲利結果的必要性,而衡量的方法是根據企業所分擔的風險。大多數情況下,以營業利益作為分割利潤的基礎,但若是公司只涉及生產及銷售而未從事市場營銷等業務,則營業毛利會更適合作為分割之對象。
結論
利潤分割方法的應用尚存在許多挑戰,尤其是難以估值之無形資產的處理或是獨特且有價值功能的界定以用於利潤如何被分割及利潤分割因子等實務議題。因此,謹慎的規劃及執行對於任何企業而言必不可少,同時,其他的不確定性也可能重新引起對於預先定價協議(APA)以及交互協議程序(MAP)等議題的關注。
資料來源:【Deloitte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8-020: OECD releases new guidance on 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 and hard-to-value intangi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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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香港發布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8年7月13日發布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內容包含移轉訂價法規架構之引入、移轉訂價文據之要求及其他改革措施之定案,茲簡要說明如下:
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之提交門檻及期限
當集團合併收入超過68億港幣(約為7.5億歐元)時,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或代理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 SPE)即須就其2018年1月1日以後適用之會計年度向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提交國別報告。
修訂條例針對國別報告之提交期限,原則上以該會計期間結束後12個月屆滿之日為準,以2018年1月1日起迄之會計年度而言,該年度之提交期限即為2019年12月31日。
國別報告通知(CbCR Notification)之提交及期限
除跨國集團的香港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外,其餘的香港集團成員亦須向IDR提交書面通知,提供該香港集團的成員之基本資料,並提示其最終或代理母公司。如該集團的最終母公司為香港境外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需另外提供最終母公司的最終管轄區、基本資料及其在香港的集團成員資料,並於該會計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以2018年1月1日起迄之會計年度而言,提交期限即為2019年3月31日。
集團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之備存
按第6號條例,香港境內之集團內成員亦須於各會計期間結束後9個月內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除非該企業同時符合以下3項之任2項豁免條件:
- 公司於該會計期間內之收入總額不超過4億港幣;
- 公司於該會計期間內之資產總額不超過3億港幣;
- 在該會計期間內,公司的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