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3 泰國移轉訂價法案實施 / 行動計畫14  OECD發布相互協議程序相關統計資料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 泰國移轉訂價法案實施

延續本專區上一期之報導,泰國《王室公報》(Royal Gazette) 於201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並實施該國之移轉訂價法規,本次新制將會適用於2019年1月1日以後之會計年度,相關規範則作為新增稅則收錄於泰國稅法(Revenue Code)中,各稅則內容如下所示:

稅則71之2

  • 為確保關係企業及合夥事業之損益情形符合獨立運作下的營運結果或稱《常規交易標準》(Arm’s Length Standard),稅捐單位得基於稅收目的針對納稅人之所得或費用進行調整;
  • 納稅人因適用稅則71之2之移轉訂價調整而產生退稅情形時,可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起3年內或是收到移轉訂價調整之書面通知60天內提出退稅申請;
  • 關係企業及合夥事業之定義,另外收錄於當地法規中。

稅則71之3

  • 舉凡涉及關係人交易之企業實體皆須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同時提交一份說明集團間成員關係及受控交易金額之「受控交易申報表」(Disclosure Form);
  • 稅務局官員在獲得泰國稅務局局長的核准後,可向納稅人申請調閱自提交日起五年內之移轉訂價相關文據;
  • 移轉訂價相關文據需於稅務局首次發出通知後60天內提交,並且有機會獲得120天的展延,期間最多可達180天;
  • 對於總營收未達2億泰銖或滿足特定豁免條件之納稅人,無需提交關係人交易報告及移轉訂價文據,相關豁免條件則另外收錄於稅法下部門法規(Ministerial Regulations)中。

稅則35之3

  • 納稅人未在期限內提交移轉訂價相關文據或是提交之內容不符規定者,將處以200,000泰銖以下之罰款。

觀察與解析

隨著近期修訂後之部門法規以及泰國稅務局之相關通知將陸續出爐,納稅人應逐步著手確保相關稅務遵循義務之落實,移轉訂價文據之準備,除可作為納稅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的提交文件之一,亦能使納稅人未來面臨來自稅務當局的監督時得以處之泰然,以降低潛在的移轉訂價風險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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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tax@hand:Transfer pricing law enacted】。

 

行動計畫14  OECD發布相互協議程序相關統計資料

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於近期發布2017年度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案件之相關統計數據,根據資料顯示,各國在MAP結案的效率上有所提升,然而短期內尚未結案之案件總數仍持續上升中。

計畫背景

BEPS行動計畫14 (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要求各國針對MAP案件平均24個月內結案之最低標準,以確保即時且有效的解決租稅協定相關的糾紛,並要求所有屬於BEPS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IF)中的國家履行諸多事項,其中便包括按照商定的報告形式即時且完整的回報MAP案件之相關統計結果,舉凡在2018年以前加入IF架構的國家皆須遵守。

MAP案件類型

2016年1月1日前或所屬轄區加入IF架構前成立之案件

(以下簡稱舊式案件)

2016年1月1日以後或所屬轄區加入IF架構以後成立之案件

(以下簡稱新式案件)

  • 未適用BEPS行動計畫14
  • 各轄區適用各自之計算原則
  • 非以租稅轄區為區分基礎
  • 無法避免重複計算案件數量
  • 適用BEPS行動計畫14
  • 各轄區適用統一之計算原則
  • 以租稅轄區為區分基礎
  • 可避免重複計算案件數量

MAP案件規模

 

期初數量

新增件數

結案數

期末數量

舊式案件

6,313

0

1,764

4,549

新式案件

1,187

2,076

981

2,282

總計

7,500

2,076

2,745

6,831

透過上方資料可以發現,2017年全球MAP未結案案件的總數呈現減少的趨勢,然而針對這一現象OECD在報告中有另外強調,案件數的減少在相當程度上來自於官方對於舊式案件的計算採用了與以往不同的計算方式。

從結案效率的角度而言,移轉訂價以外的案件在2017年的平均結案時間為17個月,而移轉訂價案件雖然仍高達30個月,但考慮到OECD公布之舊式移轉訂價案件平均結案時間為40.9個月這點,成效仍然十分顯著。

此外,在6,831件的未結案件中,移轉訂價案件便占了3,681件,以美國(676件)、印度(646件)、德國(542件)及法國(474件)為大宗。

 

觀察與解析

在BEPS行動計畫14推動24個月的最低結案時間標準之下,隨著結案效率的提升,將有利於未來欲透過MAP解決雙重課稅問題之納稅人,對於已經受到雙重課稅影響的企業而言,則可以考慮根據自身業務需求,盡早向稅務當局提出MAP案件申請,以即時消除或減輕雙重課稅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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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OECD: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Statistics fo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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