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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3 泰國國會通過移轉訂價法案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泰國國會(National Legislative Assembly)於2018年9月27日正式批准該國之移轉訂價法規草案,並將於《王室公報》(Royal Gazette)上正式公布。最終法案將會於《王室公報》發布本案消息後釋出,泰國稅務局(Thai Revenue Department)則會在最終法案通過後公開相關細則,以協助納稅人盡早掌握具體施行內容。

新法案之內容,將適用於2019年1月1日以後之會計年度,並且要求納稅人出具以下文據:

1.    說明集團間成員關係及受控交易金額之英文版「受控交易申報表」乙份(本表需於納稅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併提交);

2.    符合OECD BEPS行動計畫13規定之移轉訂價文據,包含移轉訂價報告(Local File)、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移轉訂價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內容將會於稅法下部門法規(Ministerial Regulations)中詳細規定,國別報告則預計於另一套法規(Secondary Legislation)中規定。

此外,稅務局官員在獲得泰國稅務局局長的核准後,可向企業申請調閱自提交日起五年內之上述移轉訂價相關文據。

 

提交規範:

1.    當地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需於稅務局首次發出通知後60天內提交,並且有機會獲得120天的展延,期間最多可達180天。國別報告之提交期限則尚未規定;

2.    對於未在期限內提交相關文據或是提交之內容不符規定者,將處以最低200,000泰銖之罰款;

3.    對於總營收未達2億泰銖之納稅人,無需提交關係人交易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另外,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將會另外設立更高的提交門檻,其餘豁免條件則會額外規定。舉例而言,若該集團之成員營所稅率皆相同且沒有虧損,則該納稅人亦可能被納入豁免名單當中;

4.    因為移轉訂價調整而產生退稅情形時,可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起3年內或是收到移轉訂價調整之書面通知60天內提出退稅申請。

 

觀察與解析:

隨著泰國移轉訂價法規的實施,納稅人應逐步重視如何落實相關稅務遵循之義務,透過同期移轉訂價文據之準備,除可作為納稅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提交文件之一,亦能於移轉訂價查核過程降低潛在的移轉訂價風險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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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tax@hand:BEPS-type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rules to be introdu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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