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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發布移轉訂價及財務規劃指導原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於2018年10月底發布了2018年租稅決議草案第6案(TD2018 / D6),內容旨在釐清該國之移轉訂價法規與所得稅評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ITAA) 974號法案中的債務 / 權益規則之適用問題。

背景簡介

澳洲所得稅評估法中的債務 / 權益規則旨在規範金融工具收益在稅務上的認列方式究竟應屬債務利息或權益利息(即股利),而這種分類方式有可能造成企業實際獲利情形與企業依照常規交易原則下之結果產生差異。

草案內容

在本次草案中,ATO聲明移轉訂價法規的效力將優先於債務 / 權益規則,主要是因為該國移轉訂價法規之法源815-B號法案中強調,任何所得稅法相關條例皆不得限制移轉訂價規則的運作,換言之,依974號法案債務 / 權益規則認列之歸類方式不見得是最終結論。

然而上述狀況也非一體適用,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出現即使與常規交易原則下之結果相異,卻仍遵照實際情形認列的案例。

為了避免納稅人在稅務遵循上產生疑慮,ATO列舉了三種情境並且說明官方是基於何種依據而做出判斷以供納稅人參考,其中又以情境三所提供的訊息最受期待。

 

在情境三中,ATO描述了一筆受控交易,澳洲母公司以無息的方式借款予其海外關係企業,依照974號法案,其孳息本為債務利息的零息貸款,在本草案下被認定為權益利息(股利)的情況。根據該案例所述,由於不存在移轉訂價之利益,815-13號法案不適用,則該孳息被視為母公司之利息所得的情況不受影響。此消息對於需要經常性地進行跨境資金調度的能源業尤其重要。

然而,本次草案當中仍舊留下了一些尚待釐清的內容,舉例而言,在該草案某個釋例中,ATO針對一起國外企業貸款予澳洲公司,澳洲公司須支付利息的案例中,聲明稅捐機關將可行使其裁量權以適度調整澳洲公司可認列之利息費用,但卻並未提及具體的作法。

觀察與解析

本次草案實施後,納稅人可藉此重新審視、規畫自身境內外之資金安排以了解相關稅務風險,對於經常同時涉及債務以及權益性質的資金安排之納稅人,此舉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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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8-031 - Australia issues 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nd financing arran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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