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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 香港新版利得稅申報書要求揭露移轉訂價資訊 / 英屬維京群島發布國別報告落實規範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 香港新版利得稅申報書要求揭露移轉訂價資訊
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於2019年1月23日公告納稅人須依循修訂後之利得稅申報程序揭露其關係企業之相關資訊,茲說明如下:
背景
為了刺激經濟發展,香港政府於2018年釋出了諸多租稅誘因,並依據當前國際稅法標準對其稅務體系做出了調整,內容如下:
- 推行二級利得稅率(Two-tiered profit tax rate)
- 移轉訂價法規實施
- 提高研發費用扣除額
- 環境保護設施
- 債務票據審核
- 租稅優惠政策
- 智慧財產權買賣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為了回應上述改動,IRD針對企業(BIR51)、非企業之個人(BIR52)及非本國居民之個人(BIR54)之利得稅申報書進行修訂,並適用於2018/19以後之課稅年度,同時IRD也釋出了一系列的申報書補充表格(Supplementary forms 1~10, S1~S10)。
以下就上述稅制改動中與移轉訂價有關之重大影響進行說明:
二級稅率
適用二級稅率制者,該企業稅前淨利在港幣200萬(約當新台幣780萬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減半(企業為8.25%;非企業實體為7.5%),超出之部分則分別適用16.5%及15%之稅率。此外,同一集團中僅得指定一間公司適用二級稅率制。
IRD要求所有納稅人須在申報書中指出其是否適用二級稅率制,適用二級稅率制之公司須按照S1申報表之格式向IRD提供集團於香港從事經濟活動之關係企業名稱及商業登記編號,然而集團中已在香港證交所上市之企業得被豁免提交S1。
香港標準行業分類代碼
過去納稅人僅須在利得稅申報書中說明其主要營業項目,然而在新版申報書中,納稅人必須提供其標準行業分類代碼(共6碼),該代碼公告於香港政府統計處(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之網站,具備複數營業活動之企業僅須提供其主要營業項目代碼即可。
移轉訂價
企業若符合以下任一種情形,即須向IRD提交S2表格:
- 企業與非居住者之關係人(企業)從事交易
- 納稅人之交易活動涵蓋在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rrangement)中
- 納稅人所屬集團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具備提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之義務
對於跟非居住者之關係人(企業)交易的情形,納稅人須提供交易對象所屬之租稅轄區,針對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等地另有規範。此外,納稅人須主動說明其是否具提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當地報告(Local File)之義務。
值得留意的是,S2表格之提交不等同國別報告通知義務之履行,香港首次國別報告提交適用於截止於2018年12月31日之會計年度,其通知提交期限為2019年3月31日。
S2表格同時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供稅務當局進行風險評估之資訊,也說明了IRD在移轉訂價事務上的廣泛影響力,即便有些S2表格中之問題顯得較為繁冗,然而其也可定期提醒納稅人香港當局最新發布的移轉訂價遵循及文據提交義務之內容。
評論
新版利得稅申報書中的揭露要求以及補充申報表格,很可能會增加納稅人之遵循成本,納稅人須及早與母公司或總部溝通以取得相關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及當地報告),關鍵在於正確且即時的填報BIR(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文據及補充表格。
IRD取得的資訊將有利於其提高監督的程度,預期IRD將會加強監督香港企業與位於低稅負地區企業之交易。此外,標準行業代碼之使用也有利於IRD利用此資訊來進行稅務調查,打擊稅基侵蝕或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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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 Transfer Pricing Alerts 2019-003:Hong Kong's revised profits tax return requires transfer pricing disclosures】。
行動計畫13 英屬維京群島發布國別報告落實規範
本文部分引述德勤中國稅務評論。繼開曼群島後,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也於2018年10月公布了稅務事項司法互助法案2018修正案(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AMENDMENT) ACT, 2018),要求符合條件之實體向其主管機關提交國別報告,並應提前告知國別報告的提交主體,法案同時對提交期限及方式進行了詳細說明,並在2019年2月19日進一步對國別報告通知的形式做出規範。
即便同為常見的海外控股公司設立地區且稅務環境相近,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在國別報告的規範上仍存在一定的差異,以下彙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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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 |
開曼群島 |
主管機關 |
維京群島國際稅務司(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ITA) |
開曼群島國際稅務合作司(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DITC) |
提交門檻 |
前一會計年度集團合併收入不少於7.5億歐元之跨國集團 |
前一會計年度集團合併收入不少於8.5億美元之跨國集團 |
適用年度 |
2018年1月1日起或以後之會計年度 |
2016年1月1日起或以後之會計年度 |
提交主體 |
(a) 符合提交門檻之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且該公司係BVI之居民企業;或 (b) 符合提交門檻之跨國集團指定代理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 SPE),且該公司係BVI之居民企業,並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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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符合提交門檻之跨國集團UPE,且該公司係英屬維京群島之居民企業;或 (b) 符合提交門檻之跨國集團SPE且該公司係開曼群島之居民企業,並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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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未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之罰則(尚待當地法規進一步明示,此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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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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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期限 |
(a) 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 (b) 會計年度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者,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進行提交 |
(a) 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 (b) 會計年度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並在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結束者,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 |
提交格式 |
線上提交僅接受符合OECD規定之XML格式檔 |
符合當地標準之XML格式檔 |
資訊互換情形 |
截至2019年2月,暫未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建立資訊互換協議 |
截至2019年2月,與53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資訊換出協議,惟暫未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建立資訊換入協議 |
首次資訊互換時限 |
2020年6月30日 |
2018年6月30日 |
報告通知 / 登記義務 |
跨國集團之會計年度結束於2019年5月1日以後者,應不晚於該會計年度之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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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並於2017年5月15日之前結束之會計年度,若國別報告提交主體係開曼群島之居民企業,則應於2018年5月15日前提交通知; § 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並於2018年9月30日前結束之會計年度,若國別報告提交主體非為開曼群島之居民企業,則應於2018年9月30日前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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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跨國企業於英屬維京群島設有集團成員實體,請注意相關申報義務,一旦沒能按時履行恐將面臨罰則。若有相關協助需求,請與稅務專業機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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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勤中國 - 稅務評論 P290/2019:英屬維京群島落實國別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