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行動計畫13:OECD發布國別報告申報補充性指導原則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於民國108年11月5日發布了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申報補充性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係首次出現在BEPS行動計劃13期末報告中,以下便就其主要涵蓋內容進行列舉:

  • 來自其他稅收轄區之集團成員的所得,若在該稅收轄區被視為股利所得,是否仍應納入國別報告表一之稅前淨利(損)項目;
  • 編製國別報告表一時使用之進位制度;
  • 集團母公司視同上市法規之適用;
  • 申報之期間是否得採用12個月以外之期間;
  • 國別報告表三中應揭露之資訊來源;
  • 跨國集團編製國別報告時常見的問題;
  • 當地提交報告的要求;及
  • 就國別報告資訊互換協議發布單邊聲明。

上述議題涵蓋了BEPS 13行動計畫實施至今納稅人在稅務遵循上所面臨的諸多難點,並為未來的改革提供揭示,茲如下逐一進行說明:

來自其他稅收轄區之集團成員的所得,若在該稅收轄區被視為股利所得,是否仍應納入國別報告表一之稅前淨利(損)項目

本次指導原則強調,稅前淨利(損)之認列方式應比照營收,將被所得來源國視為股利所得之收入排除,即便納稅人所適用之會計準則允許納稅人將其他地區之集團成員實體的獲利納入稅前淨利(損),該部分所得也應被歸類為關係人股利所得而自稅前淨利(損)中排除,此次規範於2020年1月1日以後生效。

針對2020年1月1日以前之會計年度,官方鼓勵BEPS包容性架構之成員國要求其納稅人主動於國別報告表三中揭露該年度是否有將關係人股利所得納入稅前淨利(損)並揭露其金額。

編製國別報告表一時使用之進位制度

根據本次指導原則,雖不要求納稅人使用進位制度,但可以接受一定合理程度的進位方式處理。合理的進位制度可以千元美金及歐元或百萬元日圓為準,並且進位制度的適用應以不對數據本身產生重大影響為首要考量。

集團母公司視同上市原則之適用

視同上市原則係指當某一公司被視為最終母公司卻無須備妥合併財務報表時,將以該最終母公司在註冊於公開發行市場並且須備妥合併財務報表之情況下所應納入合併報表之成員實體作為跨國集團成員的認定依據。

本次指導原則鼓勵稅收轄區針對上述未於集中市場發行股票之集團進行此原則之測試。

申報之期間是否得採用12個月以外之期間

本次指導原則中否定了部分國家及納稅人所提出的,會計年度期間非12個月之集團公司無須提交國別報告之說法,並強調不論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適用之會計年度係短於或長於12個月,均應提交國別報告。

國別報告表三中應揭露之資訊來源

本次指導原則中強調,跨國集團在揭露其採用之資料來源時,應針對各項來源逐一進行說明,並且當針對特定稅收轄區的資料來源有異或者有更動時,也應進行額外說明。

跨國集團編製國別報告時常見的問題 

本次指導原則中提出了諸多常見問題,茲列舉如下:

  • 表二中集團成員在稅籍編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欄位填入NOTIN,惟該欄位係必填項目;
  • TIN欄位請勿留空;
  • 在不同成員實體間請勿填入相同TIN;
  • 表一中請勿使用多種貨幣單位;
  • 表一中填入簡化之資料(Shortened numbers);
  • 表一中財務數字過度進位;
  • 將數字誤填入錯誤欄位;
  • 總營業收入大於或小於關係人及非關係人營業收入之加總;
  • 在法規未允許的情況下將集團成員股利所得納入稅前淨利(損);
  • 未揭露所要求之資料來源相關資訊;
  • 填入錯誤之稅收轄區代碼;
  • 表一及表二所填入的稅收轄區有異;及
  • 非合併集團成員實體(例:因規模或重要性未納入合併報表之個體或常設機構)被排除在表一或表二之外。
當地提交報告的要求

符合OECD 2017年5月公布之規定,本次指導原則建議,在最終母公司稅收轄區沒有公布國別報告之規範,或有相關規範但未符合BEPS行訂計畫13最低標準之情況下,當地提交報告應可被接受,並且澄清,各國不得在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稅收轄區並未要求納稅人提交國別報告且該稅收轄區已符合BEPS行動計畫13最低標準之情況下,要求該跨國集團之成員於該國提交國別報告。

在報告內容部分,指導原則中建議各國可以允許跨國集團在不同國家提交國別報告時,使用完全一致之報告內容,但也接受各國針對國別報告提交格式進行個別化的設計。

針對報告的提交時限,本次指導原則鼓勵各國將報告之提交期限延長至不低於報告所載之會計年度截止後12個月,甚至提及未來可能亦會將BEPS 行動計畫13之最低標準延長至報告所載之會計年度截止12個月以上,並提出與國別報告資訊互換協議下各國實際收到報告之時間相近的15個月做為參考。

就國別報告資訊互換協議發布單邊聲明

根據OECD資料顯示,目前已有包含美國在內的諸多國家批准了國別報告資訊的跨國互換協議,然而在現階段的協議下從法案批准到首次進行資訊互換可能會間隔多達3年。本次指導原則指出,若各國願意發布單邊聲明,主張其有意縮短資訊互換協議所耗費之時間,將有助於改善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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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Deloitte -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Alert 2019-035:OECD releases additional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on CbC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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