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分配利潤暫緩徵稅新規及對台灣稅負影響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林佳苗經理

中國為提高存量外資的利用率,提高吸引外資的競爭力,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中國投資,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商務部於2017年12月底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7] 88 號,以下簡稱《通知》) 及2018年1月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 3 號,以下簡稱《公告》)。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知》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同時滿足相關條件下,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且《通知》及《公告》追溯至2017年1月1日生效,意即從生效日起,符合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但未實際享受的,可以在實際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款項。

遞延納稅政策具體內容

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一、直接投資的形式

(1) 適用範圍 (符合的形式)

  • 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 在中國境內投資新設居民企業;
  • 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 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2) 排除範圍 (不符合的形式)

  • 除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以外的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 從關聯方收購股權;

二、分得利潤的性質應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 來源於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

(2) 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資金 (資產) 必須直接劃轉

(1) 以現金形式支付者

  • 需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
  • 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

(2) 以非現金形式支付者 (實物、有價證券等)

  • 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
  • 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四、轉投資鼓勵類項目

(1) 項目範圍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目前均為2017年修訂版,在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時,被投資企業所從事的鼓勵類項目是符合當時目錄範圍的,今後目錄修訂時,該項鼓勵類項目即使有所調整,不影響境外投資者繼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2) 經營活動

  • 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
  • 研發活動;
  • 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
  • 其他經營活動;
申請程序-事前申報、備案及後續核實管理

(1) 境外投資者應向利潤分配企業如實提供享受或追補遞延納稅政策申請文件;

(2) 利潤分配企業審核內容無誤後,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在支付利潤時暫不扣繳預提所得稅;

(3) 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後,應自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履行備案手續;

(4) 稅務部門進行後續核實管理政策,如有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收回投資後處理

(1) 補繳遞延的稅款-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直接投資,應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稅款;境外投資者可按照規定向受稅收協定待遇,但是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

(2) 繼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如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對台灣公司稅負影響解析

台灣公司直接投資中國公司

(1) 股利分配時

在中國公司股利分配當年度,符合條件下雖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但對直接投資的台灣公司而言仍視為取得投資收益而需在台灣進行納稅,且在無中國納稅憑證 (即無可抵扣稅額) 的情況下,將有台灣公司先進行全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

(2) 未來進行處分中國公司時

中國方面需補繳遞延的股利所得扣繳稅款,惟台灣公司在股利匯出當年度已全額繳納的部分,是否可以主張在中國補繳的稅款回台灣抵扣,尚需考量台灣稅局態度,將存在重複課稅議題;

台灣公司間接投資中國公司

台灣公司若是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中國,在境外公司符合享受遞延稅負政策時,台灣公司尚無課稅議題,直到處分中國時才有課稅議題,以下就兩種處分方式進行分析說明:

(1) 台灣公司直接處分中國公司

在境外公司直接處分中國公司且將利潤匯回台灣公司時,亦需特別留意稅局發出的納稅憑證上是否有區分出股利收入及扣繳稅額,避免屬於當年度中國股利分配扣繳稅額的部分無法拿回台灣抵扣之問題;

(2) 台灣公司間接處分中國公司

台灣公司若是直接處分境外公司,對台灣公司而言即為處分利益,應無區分股利扣繳稅額之情況,惟《通知》及《公告》針對間接處分中國公司的部分並無明確,是否視為收回投資而需補繳稅款尚待釐清;所以未來企業在進行間接收購中國公司時,尚需確認此境外公司是否有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且需注意未來中國稅局針對此部分的稅務處理方式;

台灣CFC施行後可能影響

若未來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受控外國公司) 實施後,中國公司進行股利分配且境外公司符合享受遞延稅負政策時,將有台灣公司先行課稅議題,亦將存在未來中國補繳稅款後是否可以回台灣抵扣問題;

結語

配合中國稅務總局於2017年10月發佈的所得扣繳新規及本文討論的《通知》及《公告》,企業可以等到實際收到資金後再進行納稅,不僅解除企業支付稅款的資金負擔,且使企業資金能更靈活有效的運用;惟實務處理上,企業仍需注意保留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相關證明文件、未來收回投資後相關納稅憑證是否可區分股利扣繳稅額情況及台灣稅局針對補繳稅款回台抵扣態度等,以避免重複課稅問題;另外針對間接處分中國公司及境外投資者取得居民企業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股息紅利,需要進一步關注未來相關具體稅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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