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大陸地區公益捐贈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林信佑經理
依據中國大陸目前現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相關延伸法規,對公益事業捐贈制定了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及監督,另同時為支持和鼓勵,針對企業捐贈、個人捐贈也給予稅收上之優惠。
現行捐贈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範了捐贈財產之捐贈人及受贈人。中國政府為了鼓勵捐贈活動,特別給予相關稅收優惠,關於受贈人之資格認定,說明如下:
A、受贈人免稅資格認定
根據財稅〔2014〕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經由政府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遞交相關資料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非營利組織(包含基金會)可享有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間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
B、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根據財稅〔2015〕1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規定,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受贈人(含基金會),政府將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而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憑公益性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企業捐贈
A、捐贈扣除額稅前列支規定
依據2017年2月修訂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金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往後三年內扣除。
B、捐贈資產價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企業發生對外捐贈事實且資產所有權已完全移轉給受贈者,於當年度彙算清繳時,應作為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且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計算上,需以公允價值作為視同銷售收入及歷史成本作為視同銷售成本,企業須就其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C、捐贈公益股權新規定
《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 45號),明確規定企業向中國境內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企業自身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應視同轉讓股權,而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企業可透過以歷史成本作為股權捐贈的計稅基礎,視同平價轉讓,可享受股權捐贈實質免稅之實惠。
個人捐贈
A、捐贈扣除額稅前列支原則性規定(比例)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將其所得透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之捐贈,個人可憑公益性捐贈票據就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個人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是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B、捐贈扣除額稅前列支特別規定(100%)
另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之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透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