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轉讓定價新制對無形資產之新查核趨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林淑怡會計師、闕月玲經理
從OECD發布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開始到2016年6月2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簡稱“稅務總局”)正式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中國大陸稅改趨勢潮流開始進入成果轉化和實踐的後BEPS時代。
BEPS影響下中國大陸對無形資產價值新定義
BEPS行動計畫中將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並列為創造無形資產價值的五大環節,對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成為分享無形資產超額利潤的依據。在企業之操作上,中國子公司會在集團原有技術基礎上進行當地語言的改造、升級、拓展,或者接受集團委託進行研發活動,均可能構成無形資產價值創造。因此對於無形資產之價值定義,中國稅務機關有新思維(三點新思維請詳本期通訊11月號第25頁),確切遵循BEPS行動計畫中稅收需與經濟行為和價值創造相一致、經濟實質要與法律形式相一致之想法,故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實際履行的職能和承擔的風險,要能準確定位,主觀做出與實質不符的定位是不能被稅務機關所採納。
無形資產在價值鏈分析中的挑戰
價值鏈分析主要討論收益分配與經濟活動、價值創造相匹配之狀況,通常考慮在商業運作中價值在哪裡及如何被創造,而在面對42號公告之法令規範下,未來在因應本地文檔之價值鏈分析上企業應先行將價值鏈上的總利潤於各職能及其承擔者之間進行分配,確保利潤分配結果與價值鏈上各方的職能和風險承擔相匹配,並在獨立交易原則分析下,避免簡單運用公式分配法進行利潤歸屬,除了單一成本加成之概念要額外思考選址節約之效益,同時針對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亦先行進行分析與識別,以確保企業被查核之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