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公司盈餘分配之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變動之影響與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莊瑜敏會計師、藍聰金副總經理
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實務上依企業訂定之公司章程,該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分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二種類型。經濟部歷年函令,就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者,其因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經濟部101.6.28商10102268370號);或因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暨被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及註銷庫藏股調整保留盈餘(經濟部102.10.14商10202433490號);及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無論採用追溯或推延調整所產生之保留盈餘(經濟部105.12.7商10562137880號)等各類調整保留盈餘事項,咸認其調整之保留盈餘並未經過損益科目,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惟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變革,經濟部針對前揭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之基礎之相關函令是否合宜,經重新檢討研議後,於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核釋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之適用規定。依該函令之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之公司,應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亦可以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另公司過去年度依經濟部相關函令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依經濟部新函令之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於108年度或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因「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正數或負數,將影響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數額及其後之可供分派盈餘數額(詳如例示);另公司亦可檢視其公司章程是否已訂明「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之條文,或考量修正章程增訂之必要性,則公司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受上開新函令規定之影響。又若公司依新函令之規定,致須增加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嗣後公司仍可按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於公司無虧損時,保留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以現金或新股發放予股東。
綜上,為因應前揭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變動,公司得考量經營及股利政策之需求,選擇於108年度或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新規定,並檢視公司章程是否有修訂之必要性。
例示
1.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不論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正值或負值,其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額均相同
例示一之一 |
OO股份有限公司 |
例示一之二 |
OO股份有限公司 |
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
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0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0 |
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 |
20 |
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 |
(20)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0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30 |
本期淨利 |
150 |
本期淨利 |
150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5)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5)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205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65 |
股東股息紅利 |
(100) |
股東股息紅利 |
(100)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05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5 |
2.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正值或負值,將影響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額。
例示二之一 |
OO股份有限公司 |
例示二之二 |
OO股份有限公司 |
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
108年度盈餘分配表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0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0 |
本期淨利 |
150 |
本期淨利 |
150 |
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 |
20 |
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 |
(20) |
本期淨利加計調整數 |
170 |
本期淨利加計調整數 |
130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7)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3)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203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67 |
股東股息紅利 |
(100) |
股東股息紅利 |
(100)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03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