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董座及經理人 別讓您的退休金縮水了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簡嘉宏協理

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其一是要保障勞工權益並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然而,公司員工從基層做起,奮鬥多年,隨著公司的成長,有朝一日終於高升為公司高階主管、委任經理人,甚至公司董座,卻可能面臨退休金一夕歸零,再者,即便公司感念老臣勞苦功高,自行提供優渥退休金,亦可能衍生所得定性不明之爭議,進一步大幅影響個人稅捐負擔。本文謹就董事及經理人有關退休金之現行法令規定及潛在稅務議題說明如下。

董事及經理人之退休金原則上不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勞退舊制)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08月06日勞動一第0920043912號函釋(以下簡稱行政院92年函釋),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92條選任,而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設置及委任,故董事及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然而,對於在公司努力多年的員工,終轉任為經理人或董事者,針對其於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若就此失去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似有失保障勞工權益之精神,故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8月27日台勞動三字第036058號函釋,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準此,為避免經理人或董事於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付諸流水,事業單位應即早訂定工作規則以明確董事及經理人之退休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董事及經理人之退休金得由勞工退休金專戶撥付(勞退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至於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受委任工作者,若委任經理人依該條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得在其自願提繳範圍內,為該委任經理人另行提繳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的範圍內以費用列支,惟不得再列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的支出以免重複。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作為董事及經理人之退休金

參照行政院92年函釋意旨,針對董事及經理人退休金之支應,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註)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董事或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註:

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修法前)

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四為限。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

退職所得可享定額免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可適用定額免稅之規定,茲以112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列示如下:

  •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每年所得額。

董事及經理人領取之退休金能否適用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係屬退職所得。若委任董事及經理人領取符合前揭規定之退職所得,亦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規定。

然而,鑒於事業單位訂定之董事及經理人退休辦法及相關退休金計算方式,個案間常存有差異,故針對所得性質是否確能作為退職所得,實務上稅務機關常與納稅義務人有不同見解。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若事業單位業已擬定退休辦法並實際支付退休金,則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就董事或經理人而言,其於屆退之際所領取的退休金,將衍生被認定屬薪資所得,而無法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稅務風險,考量董事及經理人等高階主管所領取之退休金往往金額鉅大,建議事業單位應即早規劃高階主管之退休辦法,並尋求法律及稅務專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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