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股利課稅新制對高股利所得者捐贈扣除額之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莊瑜敏會計師、謝秉璟協理

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獲配股利或盈餘,得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或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上限;或選擇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因此,就高股利所得之個人大股東而言,過去股利所得最高需課徵45%之綜合所得稅,自107年1月1日後,大股東可選擇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以減輕股利所得之稅負負擔。

另,按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有關政府、國防、勞軍之捐贈,可核實認列不受金額限制;惟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等(以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亦即對機關團體捐贈扣除額限額之計算,係以綜合所得總額為基礎。因此,過去大股東股利所得愈高時,可列舉扣除對機關團體等之捐贈扣除額上限亦愈高。

惟因自107年度起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財政部於107年6月29日修正新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7,明定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金額,亦即,依所得稅法計算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機關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時,其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該分開計稅之股利金額。因此,大股東若選擇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該股利金額將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對大股東計算對機關團體等之捐贈扣除額上限將有重大影響。

舉例而言,若大股東於106年度股利所得為2,000萬元,其他各類所得為300萬元,依修正前之規定,綜合所得總額為2,300萬元,則於106年度可列舉扣除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扣除額上限為460萬元(=2,300萬 x 20%)。惟若大股東於107年之所得狀況不變,且股利所得選擇按28%分開計稅,則綜合所得總額將不包含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2,000萬元,而僅為300萬元,因此,可列舉機關團體捐贈扣除額上限僅為60萬元(=300萬 x 20%)。

綜上,就高股利所得之大股東而言,未來若有考慮對政府或機關團體捐贈時,宜綜合考量當年度所得情形、捐贈對象及金額,以評估試算股利所得究應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合併課稅或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對整體稅負較為有利。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