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大陸台商境外採購設備應考慮的稅務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王集忍協理

中國大陸企業自海外進口機器設備,除了應注意完稅價格是否符合海關的審價規定外,尚須留意海外設備供應商可能在中國大陸形成了納稅義務,而設備進口方則需履行代扣繳稅款的義務。

深圳A公司為提高生產效率,自德國進口近二百台自動化設備用以取代現有舊機台,德國設備商B公司於2016年底交運設備後,另安排了工程師至深圳A公司進行設備安裝、調試,並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訓練。在完成前述交機與投產前的一系列服務後,深圳A公司即對德國B公司支付了約定的設備款。

深圳稅局於2017年中進行稽查,要求A公司針對上述進口設備需依國稅發2010-19號文件之規定,把進口設備總價款拆分為下列兩部分:

a. 設備本身價款;
b. 與設備相關的服務費 (包括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以下簡稱「設備服務費」)

經過數次協商,並確認A公司拆分價款之合理性後,稅局要求A公司針對上述設備服務費補扣繳境外設備供應商之企業所得稅。

通常進口設備由買方完納進口環節的關稅與增值稅後,在中國大陸即無其他納稅義務,至於銷售設備之所得則由設備供應商在其居民國申報繳納所得稅。而深圳稅局對A公司作此要求,則是基於設備買賣之特殊性,此種特殊性在於,供應商銷售設備後,一般會協助買方進行設備的安裝、測試、教育訓練或其他附加服務,以確保買方能順利使用該設備用於生產。此部分附加服務通常有其價值,但往往隱含在設備款中,因而讓人忽略了在中國大陸提供勞務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依據國稅發2010-19號文件第6條規定「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於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深圳稅局即據以要求A公司將支付之設備款分拆,針對設備服務費代德國B公司扣繳企業所得稅。

在瞭解上面的案例後,我們建議無論是大陸企業進口設備,或是台灣設備供應商出口設備至中國大陸,都應針對附帶之相關服務多加考量,茲摘列幾個考量點如下:

  1. 在設備本身價款之外,設備服務費計收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應於合同中單獨列示;
  2. 設備進口方若需針對設備服務費代扣繳稅款,境外設備商可能將該稅負成本轉嫁,將提高進口方採購設備之成本;
  3. 與供應商新簽訂設備採購合約時,瞭解在大陸扣繳之稅款能否回供應商所在國抵稅,若可以,則應不致增加雙方的稅務負擔;
  4. 與供應商簽訂設備採購合約時,透過合理的工作安排,降低設備供應商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勞務之比重(例如,於供應商所在國進行驗收、訓練…等),並完善工作記錄,以合理降低在中國大陸境內之勞務成本;
  5. 若進口的是已在產線上成熟運作的設備,進口方自身已能合理滿足新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需求,且不需額外的訓練輔導,則是否可以合理降低設備服務費的比重;
  6. 若供應商所在國家與中國大陸間存在稅收協定,且供應商派員至大陸從事勞務工作未形成常設機構,則供應商可主張其取得之勞務收入可以回母國徵稅,而不在中國大陸徵稅。

機器設備之價款通常較高,若在大陸企業建廠、擴廠等需要大批量進口的情況下,設備服務費之稅務影響可能相當可觀,因此在採購規劃初期,即應針對與進口設備相關之附加勞務預作考量,並與設備供應商進行事前溝通,避免設備進口後才被稅局要求補扣繳稅款。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