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近期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審查動態及台資企業赴中國大陸掛牌應注意之相關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傅至真協理、廖家琪協理
前言
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FII) 以超乎想像的速度通過中國大陸的上市申請,又重新燃起台商A股上市的期待。過去自2016年起,幾家台資企業之中國大陸境內關聯企業如匯頂科技、元祖食品及亞翔集成等成功在上海交易所掛牌上市並大漲之效應後,著實讓多家大陸台商企業老闆紛紛探詢及評估至中國大陸掛牌之可行性,一部份企業原本已完成集團投資架構重組計畫於台灣資本市場掛牌者,決定轉往大陸資本市場,而另一部份集團企業則考慮讓其子公司分拆至大陸上市。惟近期隨著中國大陸加強嚴審A股IPO案件,以及原先預計推出較寬鬆的註冊制又延期觀察兩年的氛圍下,又讓大陸A股市場有稍微冷卻之情況,在此嚴峻之大環境下,近期FII卻像是有如入無人之境般於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就快速通過審查上市案,於台商圈引起熱烈討論,也因此又重新燃起台商企業至A股掛牌的希望。由於中國大陸證監會近期審查方向多變,時而緊縮,時而放鬆,除了應掌握主管機關最新審查動態,最主要還是需先評估企業本身是否已經準備好了?是否達到相關掛牌條件?證監會近來的審查方向及鼓勵的產業為何?是否已評估集團架構重組相關重點議題?
一、近期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審查動態
1. 調高IPO獲利門檻:據投資銀行人士透露,大陸監管層近來提出了兩個IPO新的監管要求:第一是IPO在審企業,近三年淨利潤合計要超過1億人民幣,且最後一年超過5000萬人民幣;第二是IPO新申報的企業,主板要求最近一年淨利潤超過8000萬人民幣,創業板則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若無法達到上述實務審查標準將被勸退,並由公司自行申請撤件。這樣的高門檻,實則是為了給獨角獸公司 (如生技、雲端運算、人工智慧和先進製造業等) 及互聯網巨頭回歸A股創造操作空間,其他非中國大陸目前主推的產業類型可能更加深了申請難度。
2. IPO審核趨嚴:2017年9月證監會公佈新一屆發審委員名單,63位來自不同行業的專家組成了第十七屆發審委,其中42位為專職委員,其餘21人為兼職委員。市場人士認為,專職委員的大幅增加不僅提升了發審委的專業性和審核效率,也體現了證監會對IPO從嚴監管的態度。在監管層從嚴審核基調的指引下,新一屆發審委更為關注上市申請企業的品質。包括盈利的可持續性、規範運行、會計核算、獨立性、資訊披露、募集資金使用、主體資格等問題都是發審委重點關注的方向,而毛利率異常、股權轉讓、關聯交易頻繁、應收帳款餘額、固定資產的權屬證以及存貨周轉等問題更是發審會審查重點。新一屆發審委審查嚴格的原因在於一些公司上市之後出現如業績鉅變甚至財務造假等問題,因此更嚴格把關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也因此IPO過會率自去年10月以來有逐月下降之趨勢。
3. 股票發行「註冊制」延緩實施:中國大陸目前股票發行係採「核准制」,即使企業已達到上市條件仍須排隊等待主管機關核准,而原先證監會想推行的「註冊制」(即達到上市門檻即能掛牌) 計畫又再往後推遲至少2年,且需有完善之配套措施才有可能正式推動,包括為確保在註冊制下由公司自行提出信息披露是否確實則需要司法制度密切配合,亦需制訂相關退市機制來確保資本市場進與退的數量應相匹配,整體實施時程較難掌握,故對於IPO「堰塞湖」問題如何解決仍需觀望及評估。
二、台資企業於中國大陸掛牌需關注議題
以下擬探討台資企業評估至中國大陸資本市場掛牌之考量面向:
(一) 獲利標準:雖法規規定主板及中小板三年淨利潤累計要達3000萬元人民幣、創業板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其獲利條件不算太高,惟從前段提及近期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審查動態中已敘明實際要求的利潤水準已遠超過法定要求的條件,是以若未能符合該審定的標準,恐難有機會遞件。
(二) 關聯交易及競業議題:台資企業之營運交易通常採三角貿易模式,且台灣及大陸兩地大多有工廠且生產同性質產品之情況下,多數存在關聯交易及競業議題,此通常為台資企業必須排除之主要障礙。根據中國大陸規定,發行人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除參考不得超過整體營收30%之最低標準外,更看重交易實質判斷,例如:1. 發行人業務鏈之核心環節雖與關聯方交易金額及比例不大,但是依賴關聯方;2. 發行人之業務鏈是否完整?若發行人業務僅為集團業務其中環節之一,雖少於30%之關聯交易也可能構成發行障礙。另外,競業議題部分需留意:1. 發行公司需擁有完整產、供、銷體系,核心技術及資產不得由非為發行人體系下壟斷或控制,業務及持續經營能力不依賴其控股股東或其體系外之關聯方,且不能僅以細分行業、產品、客戶及區域等界定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需綜合考慮生產、技術、研發、設備、管道、客戶及供應商等因素。2.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持有與發行人相同或相關聯業務之處理原則:若親屬關係人與發行人經營相同或相關聯之業務者,皆需進行整合,除非親戚關係與業務關係不緊密、各方面都能獨立劃分運作 (包括商標等) 者,可考慮不納入發行主體。
(三) 等待時間與未來本益比:據資料顯示,之前中國資本市場高本益比之榮景隨著上市過會家數增加而逐步下修回歸正常,若於現行核准制下,目前才計畫遞件之企業尚需預留至少2至3年以上之排隊時間,屆時通過上市審查於實際掛牌後之本益比可能與預期落差更大,企業需更留意所屬產業於中國資本市場表現之趨勢。
(四) 上市成本高:於中國大陸掛牌上市成本相較台灣高出數倍,往往為台資企業評估後卻步的原因之一。依據2016單年度已掛牌家數資料顯示,整體上市成本主板平均約5000萬元人民幣、中小板平均約4500萬元人民幣、創業板平均約3500萬元人民幣、新三板平均約250萬元人民幣。除了承銷、保薦費及中介機構成本外,台資企業亦須衡量因轉換至中國大陸上市而進行股權調整或資產轉讓等情事是否衍生額外之稅負成本 (詳以下三、之說明)。
(五) 再融資能力差:選擇至中國大陸掛牌無非是想取得較便宜資金,惟不同於其他國家,中國上市公司若日後欲再進行現金增資與發債仍需取得事前核准,且實務上取得核准機會低,對於企業未來的擴展資金需求,無形中受到限制,此點亦須特別考量。
(六) 上市後大股東出脫持股之限制:中國大陸資本市場針對發起人有限制其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之規定,此無疑將使大股東無法彈性規劃持股轉讓等安排,進而影響自有資金之靈活運用,故大股東需特別留意此限制帶來之影響。
三、大陸台商企業至中國大陸掛牌需面臨的投資架構規劃議題
目前大陸台商企業由於產業屬性、群聚效益、市場走向及追求較高本益比等考量下,考慮至中國大陸掛牌,或已在台灣掛牌之集團母公司欲分拆子集團至中國大陸掛牌等計畫,皆會牽涉集團投資架構該如何重組及可能面臨哪些稅務風險等。若原計畫於台灣掛牌之公司,多數架構已調整為台灣母公司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多家中國大陸公司,且台籍股東可能部份透過台灣投資公司持有預計上市個體,若未來擬轉往中國大陸掛牌,於投資架構重組時需面臨以下議題:
1. 上市主體內個體調整
(1) 重新評估掛牌個體:由於掛牌地點改為中國大陸,目前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僅能接受以中國公司為上市個體,故企業須先評估要以哪家大陸公司為上市主體?進行大陸公司股權調整時,實務上可否以換股形式抑或僅能執行股權買賣交付資金?該次股權移轉是否有機會依據財稅 [2009] 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五條規定申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或可能面臨之資本利得稅負成本為何?若採換股形式或大陸公司有任何增資情事,除了面臨中國大陸股權變更的稅負及金流問題外,在台灣另需考量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申請事前核准之必要性。
(2) 中國上市主體是否需納入台灣公司:集團內各公司是否存在競業及關聯交易問題?(其條件如前段二、第(二)項提及之關聯交易與競業議題所述),如何切割競業問題、降低關聯交易至30%以下等限制?若無法獨立切割,則必須將所有競業及關聯交易個體併入整個上市集團,其中,當台灣公司之業務或關聯性無法切割時,勢必需將其併入中國上市公司之下,則須另依照台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核准之正面表列經營項目始能投資,若非正面表列投資項目如IC設計業等該如何克服?另須留意,若中國公司必需收購台灣公司股權時,需全數由資金買賣取得,若該股東為台灣法人則需注意基本所得稅額議題,若有失聯股東者,可能無法100%收購,將長久存在少數股權問題。
2. 股東結構調整
(1) 股東持股轉換:台灣股東將由原持有台灣公司轉為持有未來中國上市個體,在股權轉換過程中,必需另外進行股權變更且將產生中國大陸資本利得稅,也需注意台灣股東在轉換股權的方式上,也可能產生股東所得稅議題。另外,台籍大股東欲進行股權分散或台灣投資公司欲改以個人持股,可能額外產生台籍股東海外所得及台灣投資公司營所稅議題,故股權調整方式無論是以資金購買或減資退回,皆會涉及兩岸所得稅議題,也需考量資金流程以及小股東持股問題。因不同方案影響層面甚廣,且向投審會申請大陸投資之方式亦不同,企業需事前作全面性評估後再決定採行方案。
(2) 中國大陸上市個體股份改制:一般初期設立中國公司皆為「有限公司」,若計畫至資本市場掛牌,需於送件前進行股份改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亦即,股份改制時之內資股東個數需大於外資股東個數,雖並非以持股多寡而定,但當外資股東(台籍股東)擬直接持有中國上市公司股票時,若外資人數愈多需要安排的中方持股亦愈多,因此,如何安排外資持股及未來的變現彈性下,需於事前妥善規劃股東身份別以符相關規定。
股東持股規劃:台資企業主改為持有中國大陸股權時,需留意中國大陸上市個體針對股東為境內 / 境外 / 自然人或法人身分及分別對於股利所得或未來出售持股所得之規定為何,另亦需同時考量台籍股東直接持有中國大陸股權之相關所得將併計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目前最高稅率為40%,因此,股東應採何種投資模式將影響持股身分之認定,亦即未來實質所得將有所差異,故需同時考量台灣及中國大陸之相關稅制規範。
從以上A股IPO要突破解決的各個障礙點來說,FII能走綠色通道快速上市應屬特例,除了其產業別是重點鼓勵外,更多的是指標意義,故大陸台資企業若不屬生物科技、雲端計算、人工智慧、高階製造這四個重點產業之獨角獸企業,估計很難取得IPO綠色通道之優惠待遇,仍應一步步循序漸進逐步解決各上市障礙點方為根本之道。由於資本是企業的根,經營的必須條件之一,企業主通常會選擇往最容易籌集資金且溢價最高的交易所掛牌,惟建議仍需評估目前企業的自身情況及整體考量產業未來走向,尤其進行集團架構調整可能帶來之成本及時程影響等,另由於中國大陸上市審查時程較無法掌握且上市成本極高,或許可思考搭建兩岸彈性上市架構,未來無論更改計畫至何地掛牌皆可靈活調整,建議台資企業仍需尋求兩岸專業團隊針對台籍股東持股安排及集團架構重組作整體方案評估,才能做最完整通盤的規劃,以評估是否適合轉換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