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盧森堡:給付位於歐盟黑名單地區之關係企業費用可能無法認列扣除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盧森堡政府於2020年3月30日提出法規草案,內容說明自2021年1月1日起,若盧森堡公司給付利息及權利金予位於歐盟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或稱歐盟黑名單)所列地區之關係企業,則其費用不得認列扣除。對於2021會計年度而言,若議會通過此法規草案,則將影響自2021年1月1日起給付或應計之利息或權利金費用。

此項措施內容與歐洲理事會在2019年底發佈之新準則大致相同。該準則鼓勵所有歐盟成員國實行相關立法措施,針對列入歐盟黑名單之稅收管轄區處以相關懲罰性措施。根據此準則,歐盟成員國必須至少採用以下一種稅收措施:

  • 受控外國公司法則;
  • 費用扣除受限或不得認列;
  • 與利潤分配相關之控股免稅優惠將受到限制;或
  • 扣繳稅款。

目前草擬之不得扣除規定將適用於下列情形:

  • 利息或權利金所得受益所有人係為盧森堡所得稅法第159條所稱之集合事業(collective undertaking),但並不包括穿透個體(look-through entities)。一般而言,款項收受方通常為所得受益所有人,但若款項收受方非為所得受益所有人,則此扣除額受限規定將適用於所得受益所有人。
  • 集合事業係盧森堡所得稅法第56條所稱之關係企業,亦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稅約範本(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第9條第1項所定義之關聯企業,即指任何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具控制力或資本投資者都可能導致其被視為關聯企業;或
  • 集合事業係位於歐盟黑名單內之國家或地區。

雖然如此,但納稅義務人能夠證明交易產生之應計或支付之利息或權利金係基於健全商業理由並反映相關經濟實質,則其費用仍可被認列扣除。惟在此情況下,該項費用之扣除仍可能受限於其他稅法規定(例如:利息限制規定之適用)。

倘盧森堡公司無法針對特定交易提供合乎經濟原則之理由,則實際支付或應計之利息或權利金將不能被認列扣除。此草案說明盧森堡公司在考慮所有事實及情況下,除了交易所取得之稅務利益以外,應可提出其他足夠之經濟效益理由以支持其交易之合理性。

此法規草案仍參照歐盟利息和權利金指令(EU Interest and Royalties)之第2條(指令2003/49/CE)關於「利息」及「權利金」之定義。利息被定義為與各種債權相關之實際支付或應計之利息或欠款(即使該債權係有抵押擔保,或具有參與債務人獲利之權利),以及因使用或有權使用法規所規定之權利或貨物而支付或應計之費用。

權利金則被定義為針對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包括電影、軟體、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公式或流程,或與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相關之資訊,而支付之任何形式之對價。權利金也包括給付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之費用。

此草案也提到政府可根據最新版之歐盟黑名單向議會提議自2021年1月1日起受影響國家之名單。

目前歐盟黑名單上列有12個法定管轄區:美屬薩摩亞、開曼群島、斐濟、關島、阿曼、帛琉、巴拿馬、薩摩亞、塞席爾、千里達及托巴哥、美屬維京群島,以及萬那杜。該清單預計將於2020年10月再次修訂。

開曼群島政府已與歐盟官員合作著手進行其自歐盟黑名單移除之程序,而其對於投資基金之相關修訂後之法規亦已生效。開曼群島預計將於2020年10月移出歐盟黑名單。

後續歐盟黑名單將每年更新一次。因此,依據此草案,盧森堡政府必要時可在2021年下半年向議會提出一份新名單,而該清單則將在更新後之次年1月1日起生效。

依循正常之立法程序,此草案預計將在2020年年底前於議會進行最終投票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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