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澳洲:稅局關注特定型態之跨境交易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會計師

澳洲稅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於2020年5月25日發布稅務新聞稿(Taxpayer Alert 2020/2; TA 2020/2),針對外國投資人藉由不當安排之跨境交易投資澳洲公司闡述其疑慮及考量。澳洲稅局發布此類稅務新聞稿主要係讓納稅義務人了解目前澳洲稅局關注哪些被標記為高稅務風險之特定交易,同時也概述此類安排所採取之方法。

依據新聞稿TA 2020/2,此類相關交易通常顯現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徵:

  • 澳洲居住者公司無法藉由一般傳統對外舉債籌資方式取得資本;
  • 外國投資者早已參與此澳洲居住者公司之管理、控制、投入資本於此澳洲公司,或者剛開始參與管理、控制或投入資本作為其投資之一部分;
  • 此項投資之特性和純債權(vanilla debt)或股本投資並不相同;
  • 此項投資提供外國投資人使其可直接從該特定澳洲公司之資產或其業務中取得經濟報酬(economic return),不論該報酬屬於未來賺得之利潤或處分所產生之利得。

新聞稿TA 2020/2內容包括兩個特殊交易之範例:

範例一係關於澳洲居住者公司自境外第三方投資人(不論直接或間接經由與澳洲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成立之子公司)取得資金之交易安排。此類安排將給第三方投資者帶來比傳統借貸更高之報酬,當該澳洲公司出售其資產時,除可產生額外之報酬外,此類出售交易根據澳洲稅法更毋須課稅。同時,相關應付利息亦可遞延至澳洲公司出售上述資產之時點認列,意即該澳洲公司出售資產時,可藉由給付予境外投資人之支出而降低其應稅利潤,不論上述支出是納入計算資本利得之減項或是藉由認列費用扣除而減少該澳洲公司之課稅所得。

範例二係為澳洲居住者公司擁有採礦權且自境外第三方投資人取得資金之交易:

  1. 出資方式係藉由新創設之權利出資,該權利係按出售或處分天然資源總收入之比例計算收入;
  2. 境外投資人母公司持有之美國子公司(本身為美國稅務居住者)取得此項權利並向澳洲居住者公司收取權利金,該權利金可適用美國及澳洲租稅協定中之相關優惠;
  3. 境外投資人並未獲得澳洲公司採礦權之法定利益(legal interest);及
  4. 給付予境外投資人之報酬依據澳洲稅法毋須課稅。

澳洲稅局認為此類安排之目的可能在於規避澳洲稅負,因為藉由此項安排,既可避免給付予境外投資人之投資報酬需負擔澳洲稅負,同時,該項給付亦可認列費用扣除從而降低澳洲公司之課稅所得。

新聞稿也特別指出澳洲稅局關注此類安排相關稅務法令之遵循程度,包括債權股權比例、資本利得、扣繳稅款、反資本弱化法令、租稅協定之適用、移轉訂價、及反避稅條款(包括是否適用移轉利潤稅法)等規定。

澳洲稅局同時也思考上述交易安排是否符合外國投資審查局(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稅務顧問涉及此類特殊安排可能引起澳洲稅局加強審查之力道,特定情況下甚至可能產生罰鍰及適用相關促進人處罰法規(promoter penalty rules)。

下一步

澳洲稅局表示參與或考慮參與此類交易之納稅義務人應思考其交易是否具備上述新聞稿提及之特徵。澳洲稅局鼓勵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尋求獨立且專業之建議,並與澳洲稅局接洽及討論該交易安排之適法情況。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