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印度:推行稅收透明化平台以表彰誠實納稅義務人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資深會計師、洪于婷資深會計師

印度政府於2020年8月13日啟動「稅收透明化 - 表彰誠實納稅義務人(Transparent Taxation - Honoring the Honest) 」之平台以推展諸多目標,包含減輕誠實納稅義務人之稅務遵循負擔、使現有稅制更加「以人為本且友善大眾」、減少面對面接觸、提高透明度及問責制,以及提倡「小政府大治理(Minimum Government, Maximum Governance)」之理念。該平台之三大主要特色及目標係為「免接觸評估(faceless assessment)、免接觸申訴(faceless appeal)以及『納稅義務人憲章』(Taxpayers’ Charter)」。本文重點聚焦於納稅義務人憲章,亦涵蓋中央直接稅委員會(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發布之命令,該法規自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內容係關於具有調查權力(與現場查核有關)之稅務機關及其進行稅務核定之權力。

背景

2020年金融法案(The Finance Act 2020)針對1961年版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61)引入新章節第119A條,使中央直接稅委員會可適用並發布「納稅義務人憲章」以使稅務機關之運作更加透明化並改善其所提供之服務。同時也在原先所得稅法第250條(6B)至(6D)節中新增條款,以規範免接觸申訴方案,此方案與電子評估方案相似,旨在增進效率、透明度及問責制。

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之「稅收透明化 - 表彰誠實納稅義務人」之平台具有三項主要特性及目標,即免接觸稅務核定、免接觸申訴及納稅義務人憲章:

免接觸稅務核定

在平台啟動以前,中央直接稅委員會推行關於2019年評估程序之電子稅務核定方案,以消弭納稅義務人與稅局所得稅部門間之接觸。該委員會通過自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之通知(2020年第60號和2020年第61號)以修訂現有電子稅務核定方案,使其方案與新平台之免接觸稅務核定方案之特性一致,同時將「2019年電子稅務核定方案(e-assessment Scheme 2019)」重新命名為「2019年免接觸稅務核定方案(Faceless Assessment Scheme 2019)」。上述修正亦與「納稅義務人憲章」一致。

免接觸申訴

免接觸申訴方案於2020年9月25日啟動,與該方案之指導準則亦已於9月發布。

納稅義務人憲章

納稅義務人憲章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係稅局所得稅部門將致力達成之承諾,另一部分則為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期待。

此外,中央直接稅委員會針對可能執行調查之主管機關及可能簽發稅務核定命令之主管機關發布相關指令(F. No. 187/3/2020-ITA-I),該指令自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

納稅義務人憲章之重點

印度稅局所得稅部門將致力於:
  • 提供即時、禮貌及專業之協助,協助與納稅義務人間之所有交易;
  • 將每一位納稅義務人視為誠實納稅義務人,除非另有不信任之理由;
  • 提供公平且公正之申訴及審查機制;
  • 提供正確資訊以履行應遵循之義務;
  • 在規定期限內針對每項所得稅訴訟程序裁決定案;
  • 僅收取法律規定之款項;
  • 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並在執行任何徵詢、檢查或執法行動時,不得過度執法;
  • 未經法律授權時,不得揭露納稅義務人向所得稅部門提供之任何資訊;
  • 要求當局為其行為負責;
  • 允許所有納稅義務人有權選擇其授權之代表人;
  • 提供一套可供納稅義務人申訴並及時解決問題之機制;
  • 提供公平且公正之制度,以利解決「有時效限制」之稅務議題;
  • 定期發布提供服務之準則;及
  • 在執行相關稅法時,應適當考量其遵循成本。
印度稅局所得稅部門對納稅義務人有以下期待:
  • 誠實揭露完整資訊,並履行其稅務遵循義務;
  • 了解稅法所規定之遵循義務,並在有需要時尋求所得稅部門之協助;
  •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保存正確記錄;
  • 知悉納稅義務人之授權代表提交那些資訊和文件;
  •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完成稅務申報;及
  • 及時完成法律規定之應付款項。

中央直接稅委員會指令之重點

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之中央直接稅委員會指令包括:

  • 所得稅法第133A條所授權可執行調查之所得稅主管機關人員(income-tax authority),將被限縮為調查首長(Directorates of Investigation及扣繳部門之首長(commissionerates of tax deducted at source),過去所得稅法第133A條定義之所得稅主管機關人員包括稅務專員(tax recovery officer)、評估專員(assessing officer)、助理(assistance)或副首長(deputy director)等。
  • 根據所得稅法第133A條規定,可核准調查行動之主管機關人員係所得稅調查部門之首長、所得稅部門首長,以及扣繳稅收部門之首長。
  • 所有稅務核定將依據「2019年免接觸稅務核定計畫」並由國家電子稅務核定中心統一發布,惟以下需由評估專員處理之案件除外:
○ 指定由中央掌管之案件;以及
○ 指定由國際稅務部門掌管之案件。

評論

納稅義務人樂見此平台之導入,此舉將使稅收管理系統更加透明、有效率、以人為本且友善大眾,亦將對納稅義務人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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