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 別誤踩大陸紅線

洞察解析

《會計師看時事》移轉訂價 別誤踩大陸紅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中國大陸於2017年3月17日正式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6號公告或管理辦法),5月1日施行,以此作為中國大陸對移轉訂價稅制訂價全面性檢討之最終成果,預估管理辦法將影響中國大陸移轉訂價發展方向。

首先,管理辦法對移轉訂價分析技術中的分析方法,增加了成本法、市場法及收益法等資產鑑價方法;並指出移轉訂價可比性資料分析時,應以職能較低者為受測個體,透過合理可比較資料,以算術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或統計學四分位法計算合乎常規區間。

其中,若企業以四分位為計算合乎常規區間者,企業利潤水平低於可比較資料利潤中位數者,應按照不低於中位數進行調整。

特別要注意的,管理仍不允許企業執行所謂的特殊納稅調整,但是針對來料加工業務特別規定,分析時應對原料產生資金占用差異進行還原調整,但是其調整之利潤水平調整幅度以不超過10%者為限,否則應採用其他受測方法,所以此對於來料加工業的衝擊甚鉅,尤以原料成本占總成本較高者,在還原後勢必造成巨大的影響,利潤將大幅下降而難以落入合理利潤區間,此部分可能須進一步觀察大陸稅務機關的態度。

其次,管理辦法相當重視無形資產與服務等移轉訂價議題,企業在無形資產分析上,應先評估計算無形資產帶來的利潤價值,以評估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合理性,而對於企業執行無形資產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與推廣(DEMPE)時,認為亦應獲取相當之報酬。

然而,企業對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權利金,若該境外企業未對無形資產有價值貢獻者(例如:對免稅地區公司支付權利金),即認定大陸企業不應該對該境外公司支付權利金。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出「還原隱匿交易」新概念,稅務單位可以透過職能分析與訪談方式認定該隱匿交易之存在,以還原隱匿交易的規定進行特殊納稅調整。

稅務機關執行資料與實際審核階段,得要求企業提交本身企業驗證合理性資料外,同時可要求企業提交其他關聯企業財務資料,以利稅務單位調查。

倘若企業不依法配合或有隱匿虛假情事者,稅務單位即可按實質與書面調查結果,依法核定應納稅額。

另外,在移轉訂價行政救濟程序上,打破企業只能向原審批單位申請覆議規定,未來企業收到稅務局發出特別納稅調整通知書時,得向上一級主管機提請覆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理辦法也進一步解釋執行稅收協定條款的相互協商程序,在各項清晰指引中,若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尚未繳納應納稅款者,稅務機關得拒絕申請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

該管理辦法可謂為中國大陸移轉訂價里程碑的重要法規,對企業影響不容小覷。為因應發展新趨勢,企業應立即關注移轉訂價稅務議題,除依法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或主體文檔以外,更需關注相關交易是否有隱匿交易情事,嚴正檢查集團無形資產與服務訂價的合理性,以及通過定性與定量分析確定價值鏈分潤分配。

(本文已刊登於2017-05-05/經濟日報/A16/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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