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台商資金回流所得認定原則解釋令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廖家琪協理

眾所矚目之鼓勵台商資金回流海外資金認定問題,於農曆年前(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財政部公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解釋令(以下簡稱「解釋令」)訂定相關規範,明確定義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涉及課徵所得稅之樣態,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及可證明之文件,讓總規模具十兆元且欲匯回海外資金之台商消除不確定之疑慮並有法依循,能更謹慎評估是否匯回海外資金之決策,達到最終希望增加台商資金回流且回台投資之目的。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最在意者為課稅議題,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係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之「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且由於海外資金來源及構成因素不一,多數個人亦不像營利事業設帳且保存憑證,因此解釋令特別明訂得由個人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之屬性為何,只要不具所得性質者皆不會涉及課稅議題,證明文件將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並錄案列管,避免重複採認,故每個證明只能主張使用一次。解釋令中規定個人匯回海外資金非屬課稅範圍之三種樣態如下:(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2)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3)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如個人海外所得已匯至個人海外帳戶超過七年未申報者)。以上三種樣態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尚存在疑慮,例如:就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的佐證文件若無法舉證投資匯款證明,則可能需提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惟對外投資一般非強制規定個人需進行核備,故恐難提出有利成本舉證文件。另外,我國居住者個人若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海外所得不屬於上述三種樣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抵扣以避免重複課稅,補繳之稅額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另,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若個人於取得該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亦無課稅之虞,是以在釐清所得課稅時,建議先行檢視所得年度是否符合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

一般台商較關注之海外所得類型大多為海外投資收益及財產交易所得,以下將以台商個人透過境外BVI公司轉投資大陸投資事業進行案例說明。

一、投資收益

係指BVI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認定課稅年度。證明文件如: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BVI分配盈餘相關股東會決議、股利發放通知書、盈餘分配表、銀行入帳資料等,其中海外被投資事業之盈餘分配表等財務報表應檢附該事業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或經其所在地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由於BVI為免稅主體自無扣繳之虞,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有台灣法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事業之股利扣繳得間接抵扣,因此台商個人間接轉投資於大陸獲配股利而扣繳之稅款將無法於個人海外所得進行抵扣。

二、財產交易所得

係指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認定課稅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而一般所謂交割日係以持股證明登記日為主。證明文件如: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持股證明、財產交易契約書、移轉證明、交易稅費、仲介費憑證等。個人若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條第4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20%推定計算其所得額。由於間接移轉中國大陸股權有課徵大陸資本利得稅規定或個人所得稅之案例,若個人股東因無法提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原始投資文件或投資匯款證明等資料,為了舉證處分BVI公司之投資成本,因BVI為免稅主體自無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故可能需提示間接移轉大陸股權之大陸完稅證明,則該所得來源將被認定為中國或境外?是否可能因提示該文件佐證成本而因此被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此為個人透過免稅境外公司間接移轉大陸股權可能產生之特殊疑義,冀望主管機關能更明確定義判定標準,避免產生爭議。另須留意若為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收盤價(上市有價證券)或淨值(未上市股票)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因而增加資金回台意願,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無疑給予台商更明確之指引,可由投資人自行判斷有多少歸屬於「海外成本」?可能課稅之「海外所得」及稅負成本有多少?逕而評估匯回資金部位及時程等安排。由於個人受限投資年代久遠、保存憑證較無完整性且無記帳之習性、無強制規定需向投審會申報對外投資等,建議考慮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前,宜事前先釐清資金匯回之來源與性質,可多諮詢專業機構了解整體海外資金匯回可能面臨之課稅風險,協助先與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組成之稅務專屬諮詢窗口釐清回台投資相關稅務疑義及檢附證明文件內容等,以確保將來欲匯回之海外資金能於詳細釐清後,繳交合理稅額或無須繳稅。

希望此函令出台後不僅對納稅人有利,亦能給予稅務機關較為明確之依據,針對海外資金的證明能採取對納稅人較有利之方向主張,而不至於因稅務人員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解釋空間造成徵納雙方認知差異。至於資金專法(一般所稱的「資金特赦」)能否給予優惠稅率?財政部表示海外資金匯回不僅為稅務議題,最主要還涉及洗錢防制等規範,需更嚴謹評估,未來是否得以透過專法方式給予減稅優惠仍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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