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 / 盧森堡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馬來西亞 / 盧森堡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馬來西亞】釐清集團公司虧損扣抵之稅務優惠

馬來西亞稅局於2016年8月22日發布解釋函,釐清1967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67)中有關於馬來西亞設立且為馬來西亞稅務居住者之公司,適用集團公司虧損扣抵(Group relief)之租稅優惠規定。

為適用集團公司虧損扣抵之稅務優惠,虧損轉出公司及虧損轉入公司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兩者於同一基期課稅年度內皆為在馬來西亞設立且為居住者;
  • 兩者於同一基期課稅年度及前十二個月內為關係企業(定義如下所述);
  • 於該課稅年度年初之實收普通股股本超過馬幣250萬元;
  • 十二個月基期終了日為同一天;
  • 申報所得稅時,決定轉出或轉入調整後虧損金額,該項決定一經選擇不可撤銷;及
  • 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目前為24%)。

此外,虧損轉入公司於該課稅年度期間之定義總所得須為正數。

虧損轉出公司或虧損轉入公司在課稅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時,不能適用集團公司虧損扣抵租稅優惠:

  • 適用先進技術(pioneer company)或依照促進投資法案(Promotion of Investment Act 1986)取得投資抵減者;
  • 享有運輸利潤免稅之公司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之公司;
  • 已適用再投資租稅減免(reinvestment allowance)者;
  • 已適用經核准之食物生產專案扣除額者;
  • 已適用收購財產權之成本扣除額者;
  • 已適用收購外國公司之成本扣除額者;或
  • 依照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適用集團公司虧損扣除租稅優惠者。

 

【盧森堡】釐清董事報酬之營業稅處理

盧森堡稅局於2016年9月30日針對董事報酬發布增值稅處理準則及常見問答一覽表(稅局網站載有法語版),確認董事服務構成經濟活動,致使董事成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該項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該公告亦重申下列幾點:

  • 若上述服務為名譽董事(係指未有實權之董事)所提供,且該董事報酬符合實報實銷之條件時,則該項董事報酬可免納盧森堡營業稅;以及
  • 若董事每年收入低於二萬五千歐元時,則可適用「小型企業」機制免納營業稅,且僅須負擔有限之營業稅義務,惟在此情形下該董事仍須辦理簡化之營業稅登記。

儘管該公告並未提及董事提供服務予投資基金或符合購買管理服務時可享受免營業稅之企業時,其報酬該如何課稅,但一般咸信若該董事所提供之服務對基金係為「特定且必要」時,則上述董事報酬得免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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