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德國
更新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德國稅務機關於2018年4月4日頒布了一項新法令,內容說明如何使德國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與歐盟法律接軌。該法令係德國對歐盟法院於2017年12月20日公佈之兩項判決所作出之回應。在此兩案判決中,歐盟法院認為德國所得稅法(2012年之前版本)第50d(3)條第2款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違背歐盟法律。歐盟法院認為該規定違反了歐盟母子公司指令(EU Parent - Subsidiary Directive)及歐盟運作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49條設立自由原則。
雖然歐盟法院之決定僅涉及德國子公司於2012年之前給付予其歐盟母公司之股利,但評論人員解讀法院之理由判斷其應可適用2012年以後之所得稅法。同時,目前尚有適用2012年以後之所得稅法之待審案件仍待歐盟法院進行審理。此項法令之發布也反映德國稅務機關同意歐盟法院之判決。
該法令說明2012年前版本中之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將不能適用依據母子公司指令(德國所得稅法第43b條)進行減免扣繳稅款之情況,但依據德國與歐盟 / 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租稅協定之股利免扣繳申請、及依據租稅協定或歐盟利息權利金稅務指令(the EU Interest and Royalties Directive)之權利金免扣繳申請不在該法令範圍之內。就前述兩項申請與母子公司指令德國稅務機關採取不同之作法著實令人驚訝,但似乎並無明確之理由可說明歐盟法院判決原則不適用於前述兩項申請,以及為何根據歐盟法律原則,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在此卻發生稅務差別待遇之原因。
該法令還限縮2012年後版本之反租稅協定濫用規定對母子公司指令之適用,但對依據租稅協定或歐盟利息權利金稅務指令之申請則無任何限制。
對於依據歐盟母子公司指令之申請案件,該法令說明所得稅法第50d(3)條第2款之條文不再適用。前述條文規定在分析反租稅協定濫用下之條件時,必須考量到收到款項公司之實質性及營運活動,而該收款公司位於同一國家之集團其他公司之實質性和營運活動則不納入考量。至於是否新法意味著如果德國子公司不具實質營運活動,則吾人可判斷如果與德國子公司之股東位於同一國家之集團公司具備實質性及營運活動時,就可不被認定為濫用租稅協定,目前如欲達成此項結論似乎還言之過早。該法令所使用之文字似乎暗示德國稅務機關將以嚴格方式檢視此類案件,但這種方式是否足以使2012年後版本之德國反租稅協定規定符合歐盟法律,仍有待商確。
該法令適用於所有尚未確定案件,同時並限縮依據歐盟母子公司指令對0%股利扣繳稅款之申請案,但後續發展仍需視德國聯邦稅局將如何應用該法令中所概述之原則。目前德國聯邦稅局正處理歐盟法院於2017年12月20日公佈兩項判決後所有暫停處理之申請案。德國聯邦稅局將針對每個申請案件仔細分析,並做出案件審理結果及立場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參考目前仍在歐盟法院審理且適用2012年後稅法版本之案件並提起上訴。而根據新法令,先前被拒絕之扣繳稅款申請或免稅證明申請應可上訴要求就該申請案重新進行審理。最後,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應依歐盟一般法律原則評估是否可針對特定案件就其退稅金額並加計利息以向政府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