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務新動向》巴西 / 印度 / 瑞典

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巴西 / 印度 / 瑞典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節譯

巴西  最終受益人揭露規定

巴西政府於2016年5月9日公佈新版最終受益人揭露規定。此項新規定將改變巴西企業和外國法人申請法人資格註冊登記(national registry of legal entities)所需揭露之資訊,特別是關於最終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ries)之揭露。為制定該項規定,巴西政府先前已廣納各方意見,新法於2016年5月9日起適用,並取代2015年之規定。

所謂「法人資格註冊登記」是一個聯邦納稅義務人稅籍登記的制度。若巴西企業和外國法人在巴西持有資產或權利時,則須向巴西政府註冊稅籍登記。

新規定要求某些法人向巴西稅務機關完整揭露各階層股東資料至最終受益人及各階層股東之負責人或代表人。此項改革係與OECD和G20倡議打擊洗錢和避稅之方向一致。

印度  最高法院釐清技術服務報酬之定義

印度最高法院於2016年3月31日公布一項判決(Commissioner of Income-tax v. Kotak Securities Ltd),內容說明若服務供應商提供非客製化服務,且所有客戶均可由共同設施取得該項無差異服務時,則該供應商所取得之服務報酬將不被認定為印度國內稅法定義下之「技術服務報酬 (fees for technical services)」,而無須於給付時進行扣繳稅款。

徵納雙方針對技術服務報酬之課稅爭論在印度由來已久。印度稅法定義技術服務報酬為提供技術、諮詢或管理服務而取得之報酬,然而,相關法規並未針對「技術」、「諮詢」及「管理」訂定具體定義或範圍,因此造成徵納雙方紛爭迭起。雖然印度法院及法庭已多次嘗試於判決書中來定義上述名詞,唯至今仍未臻明確。

瑞典  增值稅集團成員與海外公司間增值稅課徵指導原則

瑞典稅務當局日前發佈增值稅規定之指導原則,其內容主要闡釋關於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2014年針對Skandia案之判決。歐盟法院於2014年9月17日判決當非歐盟總部提供服務予位於歐盟之分支機構時,應視為提供服務予該增值稅集團而需課徵增值(請參照勤業眾信通訊2015年3月號跨國稅務新動向)。基於反向稽徵(Reverse Charge)機制,該增值稅集團應就前述服務負有增值稅之納稅義務。本案之判決可能針對歐盟增值稅集團成員就其海外總部或海外分支機構接受或提供對方服務產生影響,尤其針對提供免增值稅服務之公司(如:特定金融服務業)影響甚大,原因是其進項稅額可扣抵的能力有限,若無法全額扣抵,則無法扣抵之增值稅將成為額外的成本。在瑞典,僅有金融業能構成增值稅集團,因此上述影響將僅限於此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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